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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儿童罪犯信息公开,要有更多主动披露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9月16日        版次:GA02    作者:

  短评

  “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日前,全国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在会上明确将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性侵儿童案件特殊证据标准。

  寥寥片言,激起千层浪,可见公众对性侵儿童犯罪深恶痛绝。最高法此番信息通报,虽并无详细展开,但其态度宣示的价值依然巨大,不仅以正式纳入工作规划的方式明确意图,而且也在事实上与其他法律部门形成了行动的共识与合力。

  2019年2月,最高检制定下发《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亦曾明示“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三个月后,广州市检察院就上线“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对接教育部门,帮助相关单位提高人员入职审查、品行评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将有侵害未成年人前科人员挡在教育机构门外。

  围绕性侵儿童犯罪的信息数据收集、汇总与更新工作在各地陆续展开,入职查询制度可以说也已经初见成效,而最高法此番明确提出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就意味着在此基础上引入主动公开这种制度形式。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明确要求政府部门依职权主动公开。对照来看,有关部门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获取并存证的性侵儿童罪犯的信息,除了建立数据库以备查询之外,也迫切需要对基于行业禁入而被限制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跟踪、预警,一方面通过措施督促教育部门认真履行入职查询程序,另一方面也有必要主动作为,起码向相关行业进行及时预警。

  在此之前,江苏淮安曾因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披露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告人详细信息而引发争议,犯罪人员信息全公开是否侵犯隐私权的话题多有讨论。而事实上,早在2013年,两高两部在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提出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对于判决已生效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依法保护被害人隐私是司法公开的大前提,在互联网公布除未成年人信息之外的其他案件情况以及裁判文书,显然并不违背司法公开原则。特别是面向托育、教育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机构的主动定向披露,更不存在机制上的牵绊。

  同时还要看到,以往地方的探索往往因地域、管辖受限而出现的数据无法及时共享的情况,由国家层面主导完善的性侵儿童犯罪信息库,则不仅能够明示态度、统一执行尺度,更有望尽最大可能确保数据共享、即时协同,让有性侵儿童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因跨区域工作、生活,而轻松回避调查。当然也可以让包括一些临聘人员、校外培训机构人员等非在编教育机构从业者,不因非直接、长期接触未成年人,而免于接受入职查询。

  主动披露的制度效果非常值得期待。性侵儿童罪犯的信息公开如何才能更有效,堵上执行衔接上可能的漏洞,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除了要打破数据屏障、畅通查询渠道,更要在主动公开上下功夫,给未成年人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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