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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家暴成干部选任参考,“家事”思维早该摈弃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9月08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据《中国妇女报》报道,甘肃酒泉13个部门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暨反家庭暴力专项行动”,多部门共同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方案要求是否家暴写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考,一时间相关话题登上热搜。

  这个热搜来得不易,也不寻常。舆论对于有助“反家暴”举措的敏锐捕捉首先表明了一种难得的社会共识,从一份地方版的“反家暴行动方案”中寻到哪怕一丝“行动信号”,都足以掀起一轮讨论的热潮。社会各方面每一分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治理进展,都值得珍视。

  同时要看到,甘肃酒泉此番方案只是将是否家暴作为干部选任的一个评价参考,远未到成为决定性因素的地步。理智地说,是否家暴不可能成为判断干部称职、卓越与否的决定性因素,也不现实,但并不排除这一因素可以直接影响公职人员升迁、提拔,成为一个近似于“一票否决”的存在,而非止步于目前看来的地方性“参考”。

  因为在《反家暴法》中,只要最终认定加害人实施了家庭暴力,轻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重则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公务员法》有关公职人员任用、奖惩的规范,“遵纪守法”都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先决条件,不说因家暴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便是治安管理处罚,实施家暴所指向的违纪违法也完全可能成为影响公职人员职业生涯的一个重要因素。

  公众对酒泉“反家暴行动方案”的热议,也是个提醒,提醒有关部门在公职人员的管理、约束与规范过程中,对类似于违反《反家暴法》等相对偏冷门一点的国家法律的行为,也要有足够敏锐的洞察力、足够果决的态度与立场。网友对“是否家暴成干部选任参考”规定的追捧,可能很大的一个因素就在于不少地方还局限于“家暴是家事、私事”的潜意识中,特别是对本就应当在遵纪守法层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公职人员,以“个人小节”弱化实施家暴的恶性,毋庸讳言,类似情况在日常公共场景中并不少见。而按照《反家暴法》对包括加害人所在单位在内的诸多职能部门,也提出了明确的“应当给予帮助、处理”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就当然不能置之不理、拒之门外。

  酒泉此番明确将是否家暴作为干部“选任参考”的做法,首先是一种源自加害人所在单位的态度宣示。同时从家暴的发现逻辑看,家暴被害人主动寻求加害人所在单位介入的举动,也极有可能扯出加害人在廉洁从政方面的其他问题,对参与制定“反家暴行动方案”的纪检监察机关更可以成为颇直接的案件线索。“反家暴行动”也可以为其他工作提供助力,这是监督机制打通后非常值得期待的。

  从酒泉“反家暴行动”入手,媒体亦梳理此前对落马厅官“背离家庭美德,实施家暴”的通报表述。耐人寻味的是,实施家暴还只是官员落马后被顺带查处、披露的细节性情况,而不是公职人员因实施家暴被问责、被降职、被追究刑事责任。就在日前,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在对公职人员酒驾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已经明确“同桌、同车一起查”的数据梳理与归集,相当数量的案件得以突破。酒泉“反家暴行动”除了需要其他地方的具体呼应外,以“反家暴”为中心的案件扩展与数据归集,同样可以从查酒驾系列案件中获得启示,探索可复制的办案思路。

  这样一来,查酒驾不仅是查酒驾,反家暴也就不只有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这一个直接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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