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谈
4月21日,河南睢县一网友发朋友圈称“羡慕人家工资按时发放”,同事评论“我也羡慕”,随后,两人竟被公司一起开除。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热议,大家纷纷呼吁劳动监察部门整改乱象。最新消息是,睢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依法限期支付张某、彭某自入职起的经济赔偿金。
翻看这名网友的言论,其实并不算过激。“我真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的对话也仅仅是停留在私人空间的场景里,并不会给企业造成多大的影响。因此,这家公司后来的“通报”所提到的造成恶劣影响,纯属无稽之谈。
这场风波暂息,留下的诸多疑问却待解。比如,企业给员工按时发放工资,难道不应该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和责任吗?到了这里,为什么会成为一件隐晦、不能讨论的事情?按照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换句话说,员工私下抱怨工资没有按时发放,已经是一种让步行为,即,他们并没有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维权,也没有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那么,企业用开除的方式,选择让员工“闭嘴”,岂有此理?
类似因为反映没有按时发放工资被开除的事例,也绝非个例。在这之前,包括过了试用期却不录用、穿短裤上班、顶撞领导、午休以及打听同事工资就被开除等等,企业开除员工的理由可谓五花八门、形形色色,它们无一例外都在体现,当下一些企业和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种把公事当“家事”的思维,随心所欲地解雇员工。而一旦有人抱怨或者对公司提出意见,还有可能遭到类似“PUA”或者直接被开除的结果。
有必要指出,是否按时发放工资,本身也是体现一家公司管理能力是否高效的判定标准。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多数时候是建立在发放工资这样的过程当中,当员工付出了劳动,相应地,就应该获得报酬。无论从劳动法还是从实操层面理解,付出和收获哪怕不成正比,起码也不应该存在欠薪或者“零报酬”的情况。如果连起码的“接受意见”和按时发放工资都做不到,这样的企业文化实在跑得太偏。
其实,多数人都同情被开除的员工,对涉事公司粗暴且又违法的开除行为嗤之以鼻,这种评价,体现了大家对公平和正义的普遍追求。而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及时介入,也是在呼应舆论诉求,当类似的劳资纠纷发生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人社部门和司法机制本就应该联动,打通劳动者维权的快速通道,从而及时维护员工的劳动权益,建立良性的劳动关系。
如果举一反三,对其他正在“粗暴”开除员工或有这方面打算的公司而言,就应该及时打住并且得到警示:让员工为企业全心付出进而让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是在法律和制度的双向约束下,激发他们的耐心和创造力。 宋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