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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姐弟坠楼案”判决体现“恶有恶报”的公平正义观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12月29日        版次:GA02    作者:金泽刚

  来论

  12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消息一出,很快引发民众强烈关注,支持法院双双死刑判决者明显居多。

  从该案案发之初被认为系一起“因父亲疏忽导致姐弟意外坠亡”事件,到后来经公安机关勘查发现,这居然是一起精心策划、蓄谋已久的故意杀子案,谎言与真相的落差令人心痛。被告人张波的表演,只能证明其心灵之恶在犯罪后还在延伸,着实毫无悔改,这与今天法院的死刑判决倒没有违和感。

  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考虑到死刑是剥夺生命的极刑,因而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刑法还规定,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但显然,被告人张波、叶诚尘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够得到缓期二年执行的宽待。这或许也是他们最高的期望,如今落空了。

  根据判决书记载的事实,张波、叶诚尘二被告人共同实施故意杀害两个孩子的犯罪,经过长时间、多次谋划,且为了能够顺利实施杀害孩子的行为,张波多次寻求与两名孩子独处的机会,并最终采用制造意外高坠方式残忍杀害亲子,杀人后还意图掩盖犯罪行为,可谓罪大恶极。而叶诚尘不仅促使张波产生杀人的犯意,还多次通过各种理由、手段,甚至割腕等自残行为,催逼张波实施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与张波的地位、作用相当,二被告人并不存在主从关系。说到底,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只突破了法律的底线,而且突破了刑法规定的死刑红线。正如判决书指出的,二被告人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严惩。判处死刑正是对张波、叶诚尘犯罪行为的必然回应。

  被告人张波和叶诚尘共谋杀害两名幼童的犯罪行为,不仅突破了法律底线,还突破了道德底线,以及人伦底线,可以说任何人都无法接受。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也许很多,但如此突破人伦底线则极为罕见。俗语讲,虎毒不食子。张波亲手杀害二亲生子女的行为无疑令人震惊甚至惶恐。我国本是一个强调血缘纽带的社会,自周朝以来,大国小家的概念便深入人心。曾经的血缘血亲关系还可以对抗法制,汉代法律规定的“亲亲得相首匿”就是这方面的体现。张波、叶诚尘的犯罪行为严重践踏了社会的伦理底限,也成为二人走向不归路的又一砝码。

  恶有恶报凸显刑罚基本的报应主义思想,体现社会最基本的公平正义。从社会反响来看,绝大多数民众拍手称快,表明这样的判决正契合了百姓朴素的正义观。双双死刑,或许就是“恶魔”最好的归宿。尽管本案还可能有二审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但相信正义绝不会缺席。

  □金泽刚(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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