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男子曹明(化名)被拐32年后终与家人相认,亲生父母欲追责当年拐骗儿子的“养母”,却困于检方因已过追诉时效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12月20日,曹明的亲妹妹曹玲(化名)告诉南都记者,其和家人最新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下称“《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广西检方维持象山检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结果。曹玲表示将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案情回顾
5个月男婴被保姆拐走 32年后与父母相认
据曹玲公开发布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广西检方查明,1988年1月10日,在秦某英为曹明父母做保姆期间,秦某英明知自身无法生育,将5个月大的男婴曹明(现名李某敏)抱回阳朔县兴坪镇思的村家中抚养。
据桂林市公安局消息,1988年1月21日,该局发出曹明被保姆拐卖的“协查通报”,“请各兄弟单位接通报后,在工作中注意发现。如有线索,请与广西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侦队联系。”同年6月,该局出具“证明”,“曹明被犯罪分子拐走,至今尚未破案,下落不明”,“此案正立为大案侦破”。
直到2020年5月,根据公安部下发线索,曹明父亲留存的血样与桂林市阳朔县兴坪镇思的村人李某敏血样DNA比对数据相符,为父子关系。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李某敏生活的村子及其养父母展开调查,发现李某敏“养母”秦某英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案件告破。
据桂林市公安局消息,2020年5月29日,被拐32年的曹明与亲生父母相认,“每当翻出那几张泛黄的旧照片,父母内心就无法平静,32年里他们没有一天不思念儿子。”
检方认为已过追诉时效 亲生父母坚持申诉
在与亲生儿子相认后,曹明父母欲追究“养母”秦某英拐骗儿童罪的刑事责任。
据曹玲公开发布的消息,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秦某英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但因该案已过追诉时效,决定不批准逮捕秦某英。曹明父母对此不服,向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结果为“案件已过追诉时效,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
曹明父母对此仍不服,今年8月,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认为检方“应当参照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公诉。”
此前有报道称,因为亲生父母追责“养母”拐骗儿童罪的刑事责任,曹明与亲生父母家庭关系一度变得不愉快。
“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是我爸和我一块去的,我和我爸在交接材料表上都签字了。家里的其他亲戚都非常支持我们维权。”曹玲告诉南都记者,“我爸妈决定尊重他(哥哥)的选择,但我们还是要坚持追责。”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方面向南都记者表示,相关申诉结果通知书“已经邮寄出去了。”12月20日,曹玲告诉南都记者,目前她已收到《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申诉结果显示,“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追诉时效
在追究“养母”秦某英拐骗儿童罪的过程中,对于刑法适用和计算追诉期限方面,曹明父母和广西检方有不同意见。
广西检方:适用1979年刑法 已超过追诉期限
广西检方认为,秦某英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该案发生在1988年1月10日,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
根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拐骗儿童罪侵犯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行为人只要实施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犯罪就既遂,追诉期限应该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根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广西检方认为,从1988年案发至2020年案件告破,时间过去32年,已超过追诉期限。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阐明,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对此,广西检方认为,该案发生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但因当时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立案后只发布“协查通报”,并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故该案也不属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曹明父母:适用1997年刑法 尚在追诉期限内
据上述《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曹明父母认为,秦某英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从拐骗之日起到被害人曹明14周岁时,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追诉时效自曹明满14周岁即2001年8月11日起算,适用于1997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该案尚在追诉期限内。
12月20日,曹玲告诉南都记者,其和家人不认同广西检方作出的“已过追诉时效”,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结果,将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追究秦某英拐骗儿童罪的刑事责任,“今天中午我已经寄出申诉书了。”
延伸
关于被拐儿童“养父母”
为何“孙卓案”中被追责,“曹明案”中却“不批捕”?
2021年12月6日,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终于与儿子孙卓在深圳认亲相见。据警方介绍,目前孙海洋案嫌疑人吴某某已被刑拘,孙卓养父母按照法律程序,已被采取相应措施。同样是被拐儿童“养父母”,为何在“孙卓案”中被追责,而在“曹明案”中却被“不批捕”?
“曹明案”是保姆将孩子抱走自己养育
对于这一问题,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应超解释称:“‘孙卓案’和‘曹明案’有着明显区别。”他表示,两起案件有两点不同之处:
其一,“曹明案”发生在1997年以前,适用的是1979年刑法。“曹明案”的保姆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且已超过追诉期限,所以检方不予批捕。而“孙卓案”发生在2007年,适用1997年刑法,这时的追诉时效已经修改,只要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会追到底,追一辈子。
其二,“曹明案”是保姆将孩子抱回家自己养育,但“孙卓案”是被拐卖。“孙卓案”具有拐卖犯和收买犯两方,这两方适用1997年刑法,是都要承担责任的。因此,一个案子不予批捕,另一个案子要承担刑责。
受害家属可主张民事赔偿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表示,由于本案中曹明父母被侵权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颁布之后,因此现在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秦某英主张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法律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张林菲
综合现代快报 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