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听取意见不规范、走形式甚至强迫认罪认罚等问题,最高检于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认罪认罚与同步录音录像两项制度终于正式明确接轨。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时提出,要“健全量刑协商机制,探索建立控辩协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公开信息显示,该项制度已在包括浙江、江苏在内的全国多地检察机关试点运行,让办案细节被镜头点滴记录、不让检察机关“灯下黑”等说法出现在关于此项试点的地方叙述中,由此可见,镜头下的认罪认罚制度实践,确如最高检相关负责人所言,首先是检察机关主动规范、约束检察履职行为的一种表现。
同步录音录像,尽管理论上只是一种区别于通过笔录固定言词证据的方法,其证据类型也并不会因固定方式的差异、载体的不同而发生根本性变化。但镜头下的履职、执法,终究不是件易事,它对刑事追诉行为的约束,可能从来都不仅是技术和资金投入的问题。即便是在2018年新修订的刑诉法层面,对侦查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也只是“可以”层级的要求,只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之类重大刑事案件才设置了“应当录音录像”的程序规范。
也正因如此,检察机关此番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采取了一律性的要求,也更显其对规范办案的魄力,以及对社会监督特别是程序意义司法监督的主动与坦然。事实上,同步录音录像这样一种对刑事办案过程的技术性约束手段,也是从检察机关破冰:早在2006年12月,最高检就已发文推动职务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为此番推开认罪认罚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进行了探索。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全面引入,其核心在于对认罪认罚案件实现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实质化、规范化,以同步录音录像倒逼听取意见过程的进一步规范,避免认罪认罚走形式甚至出现强迫认罪认罚的问题。与之相应,新规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角色与职责发挥也不乏探索。
新规明示辩护律师在同步录音录像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多项实质性参与权,同时也为后续介入律师“有条件调取使用”相关内容设置了基本路径:当诉讼参与各方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或者疑问、需要查阅同步录音录像文件时,新规给出的解决选项有且仅有检察机关“可以出示”和“也可以将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移送人民法院,必要时提请法庭播放”两种。认罪认罚案件的关键过程既然已经同步录音录像,其无论属性为何,在出现程序性异议时都应当有底气接受实质化庭审的审查和辩驳,这是对进入实质化庭审后代理律师的独立辩护权以及法庭最终判断的尊重,也是认罪认罚案件接受司法监督的内在要求。
让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更加透明、更加规范,同步录音录像无疑是检察机关“心底无私”的自加压力。规范检察更为了实质化庭审,认罪认罚的制度实践旨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但并不意味着放松对程序正义与司法公正的追求,同步录音录像的全面推开,正是为了让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受得住程序和时间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