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近日,江苏南通海门区三星镇一卖甘蔗老人遭遇一群穿保安制服人员粗暴“执法”的视频引起了广泛关注。镇政府在事发后回应称这些人是某外包公司员工,按合同承担市容管理相关工作。镇政府领导表示对这件事很重视,不仅上门道歉,而且宣布解除与涉事外包服务公司的合作关系,将其列入黑名单。海门区政府还召开全区城管执法人员警示教育会议,要求深刻吸取教训,宣传文明执法、温情执法。
此事之所以会引起舆论的极大愤慨,不仅因为当事人是一位值得同情的老人家,而且夹杂了复杂的社会心理。大众的社会心理中普遍包含了广义的社会公平价值,感同身受的同情心,尤其是对弱者的同情心,当然也包含一种对粗暴行为的本能反感。每每发生这类事件之后,都会讨论城市管理人员粗暴执法的合法性问题,遗憾的是这些讨论似乎没有带来多少改变。
购买服务是当前政府多中心服务的一种,如果购买协议中对双方权责已做明确约定的话,对涉事服务公司施以处罚是应当的。城市管理从市政府到镇政府,再到购买服务的第三方公司,这是一条委托-执法链条。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是依法治国的一部分。尽管市容管理存在一些争议,但是如果没有管理的话街道秩序会变得相当混乱。市容管理的职权既有法治基础,也有公共伦理上的合伦理性。可是为什么会经常发生粗暴执法的现象,恐怕还是与城管的职权设定有关。
大部分城管粗暴执法案例都有涉及收缴、扣押和损坏私人物品的行为,在执法中该不该扣押当事人的物品,这是城市管理中普遍遭遇的执法困境。查扣财物涉及公民财产所有权,行政管理中本应当慎重对待。笔者认为,保障公民权利优先于城市管理,小商贩售卖的物品都属于私人财产,城管执法时强行扣押乃至损害物品的行为都涉嫌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城市管理只有法理基础夯实了,才能明确其职责权限范围,明确执法的边界。如果边界不清,城管就可能僭越法院、公安的职权。因此,城管扣押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就存在滥用权力的嫌疑。合理的执法应当是对行为人的管束,先引导(如划定片区或者颁发牌照等等),不服从引导的可以申请警察介入,依靠司法力量处理违法违规者。
城市管理是国家权威在街面的延伸,权威的意义在于确立一种公共秩序。秩序意味着以法理为核心的理性治理,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少,完全自发的秩序是不可能出现的。理性治理秩序也意味着一种现代文明,每个人都是文明的一分子。国家通过每年评选和复查“文明城市”来敦促地方提升城市文明,为人们创造一个理想的工作生活居住环境。这种满含共同体想象的城市文明,本身与每一个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一致的。
然而,众所周知的实际情况是,城市规划并未给予小商贩以充足的街面空间。城市规划给予小商贩的空间过于狭小,使得小商贩无法在更开阔的空间里与居民生活需求对接。城市规划将大部分城市空间交由各种企业单位、公共部门和公共交通占据,市民的生活被强制引导至政府和企业控制的大商超、大集贸市场或者整齐划一的街面商铺。
流动小商贩之所以不受欢迎,原因在于在城市管理者的美学意识里,个体的分散交易不符合整齐统一的美学要求,或者认为小商贩不在正规的税务管理系统内,对城市经济没有贡献。驱赶流动小商贩的后果是,抑制了小商贩的生计空间,抬高了市民的生活成本,这种管理方式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相悖的。海门当地政府说要温情执法,可如果城管职责仍不能厘清,恐怕类似事件还会在其他地方发生。 □肖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