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拟将互联网平台划分为网络销售类、生活服务类、社交娱乐类等6大类,并按照用户规模等划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三级。同时,明确了超级平台应落实的特定主体责任,涵盖公平竞争示范、平等治理、开放生态等9个方面。
超级平台的标准,具体而言,是指上年度在中国的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核心业务至少涉及两类平台业务、平台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0亿元且具有超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能力的平台。从财报来看,阿里的淘宝,腾讯的微信及QQ,有很大可能分类为超级平台,而未上市的抖音,以及蚂蚁金服,虽未能准确评估其市值,亦有可能位列其中。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用户规模尤其是月活用户超大的平台已足以影响甚至重塑人们的生活,而其所面临的问题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亦与中小平台大不相同。因此,对平台进行分类,可更有针对性地作出监管,保持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更好地保障用户权益。征求意见稿强调,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具有规模、数据、技术等优势,应当发挥公平竞争示范引领作用。应遵守公平和非歧视原则,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平等对待平台自身(或关联企业)和平台经营者,不实施自我优待。
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某些特定主体责任,是超级平台所具有的规模优势可能带来的特殊问题,尤其是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潜在风险。
近年来,随着几大平台的逐渐壮大,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屡屡成为舆论热点。征求意见稿除重申《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外,还特别强调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等等。而针对平台内经营者保护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这些都是针对大型互联网平台此前曾备受争议甚至已被处罚过的隐性授权、误导营销、平台“二选一”及刷单等乱象,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对于影响重大的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问题,征求意见稿则对数据获取、数据安全与数据管理均作出了相应规定。规定的内容与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类似,而征求意见稿更多是原则性表述,若要增强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监管,更多还是要依赖《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细则条款及实施过程中作出的探索与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对平台进行监管,不仅需要注重有效性,还需注意适度与界限。如何找到保护用户权益与不过度干涉市场的平衡点,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推出的过程中已有过相应讨论,对于平台监管的分类管理,亦是同理。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建立平台内部预防腐败机制及定期教育培训机制的规定,在风险评估方面,亦提出建立内容审核或广告推荐审核的内部机制,定期发布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但如何使这些机制成为反大企业病的有效手段,是个不小的挑战。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超级平台经营者“承担着促进创新的主体责任,应当充分利用数据、资金、人才、用户和技术等资源优势,加大创新投入,提升技术水平,组织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技术迭代,扶持中小科技企业创新”,虽然现实中大平台已部分发挥类似功能,但是否应当以责任的形式写入规定,是否可能花费不必要的监管力量对此进行监督,或许有待商榷。
对超大型平台进行分类管理,可提升监管针对性,但如何实现有效及适度的平衡,需要结合监管需要与现实环境进行更充分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