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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数据权益边界,司法为不正当竞争划出红线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9月28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最高人民法院9月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相关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据悉,此为全国首例涉及微信数据权益认定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两被告利用外挂技术将其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产品中运行,已危及微信产品数据安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数据权益的面目,于公众而言可能依然模糊,它既与习惯了“互联网生存”的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对普通人而言却也陌生而疏离。此番司法判例既然以最高法典型案例的身份再次面向社会,自有超出个案范畴的示范意义。

  首先必须强调,围绕互联网数据信息的诸种灰色产业链,要得到的是不止于司法的否定性评价,个案司法判决所亮明的态度,更是法律捍卫公民数据权利的根本立场。本案中,两被告开发、运营的所谓“群控软件”,利用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为购买其软件服务的用户进行商业营销、管理活动:自动化、批量化地操作社交软件,监测和抓取微信用户账号信息、好友关系链信息等存储于其自身的服务器……

  表面看来,涉案被告的行为经过个别微信用户的再次授权,但在其嵌入微信系统所进行的操作,针对的却从来不局限于授权用户个人的权利范围,还包括诸多与之关联的其他不特定微信用户的账号数据和社交信息资源,而后者并未对涉案被告进行单独授权,陡然处于一种潜在的不知情状态。

  进一步说,借由其他不特定用户的数据权益被侵夺,微信平台不仅本身的信息安全遭遇损失,而且因此可能导致用户与平台之间出现触及产品利益根本的市场信任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主体通过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直持禁止、否定的态度,而秉持专业的权益细分与深入梳理更是司法的本分所在。诚如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所言,此番判例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所提供的“理性分析基础”,显然具有相当的示范价值。繁琐的数据信息权益争端,人为技术壁垒客观上可能也增加了司法介入的难度,但“道高一丈”的专业司法,在异常复杂、困难的互联网争议中同样需要秉持冷静、客观的居中判断。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此例数据权益争端中,具体司法的判断远不是非此即彼的胜负那么简单。严格来说,法院在明确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部分支持了原告方关于数据权益主张的同时,也清晰地划定了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的区隔,在明确网络平台对单一用户信息“依约定的有限使用权”同时,司法认可平台对因数据聚合而产生的资源整体享有“竞争性权益”,此番司法判例支持的亦是后者。调用、存储用户个体的网络数据,需秉持“合法、必要、同意”原则,无论是对网络平台,还是对涉案被告自称之所谓“创新型竞争”都是如此。

  毫无疑问,谨守用户数据保护的权利边界,是越来越清晰的法治社会规则,不存在灰色地带,也没有“擦边球”可打。

  定分止争是司法的基本职守所在,由此出发,无论是同样也在日新月异的线下纷扰,还是日渐庞杂的各种互联网争端,专业司法的居中裁判都在不断通过个案,宣示着法律捍卫公民权利、保障合法竞争和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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