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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未成年人租车,生命安全没有容错空间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9月20日        版次:GA02    作者:张晨昊

  街谈

  近年来,未成年人租赁、驾驶机动车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这些未成年人未到法定申领驾驶证年龄,有的通过“熟人”租车,有的使用假证租车,汽车租赁公司为了赚钱而暗箱操作,放纵未成年人无证驾车上路,很容易导致危险事故的发生。

  “年满18周岁”不仅是一个年龄标度,还是一种权利约束,民法典以此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重要标准。换句话说,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充分理解很多行为并正确预见其后果,因此,也就不具备包括租赁、驾驶机动车在内的能力和资质,不能进行租车、驾车等超出其能力范畴和权利边界的行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租赁双方,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达成一致并最终由未成年人采取了驾车上路的行动,这一行动可能带来的沉重后果都将由至少两个家庭来担负。

  在技术变革和思想解放的社会转型期成长起来的孩子,往往有着超越其年龄的“表象成熟”,即便是同龄人恐怕也很难猜度这些“小大人”天马行空般的心思:他们怎么会真的发动引擎,把汽车开上哪怕是空空荡荡的马路呢?

  值得关注的是,人与技术的关系发生了改变。包括汽车在内的精密机械系统以更加便于操作的面貌同其使用者缔结关系。这种全年龄、无门槛、重体验的技术认知哪怕在十年前都难以形成,彼时的智能手机就连接入网络都不算是件轻松的事,更不要说是汽车这种“大件儿”了。今天的“未成年”也就是2005年前后出生的一代,这些旁人眼里的孩子对各种机械早就“驾轻就熟”,而陌生感的消逝必然伴随着恐惧感的失落,对技术的无差别感知一定是未成年人有胆量驾驶汽车的重要因素。

  然而,汽车不同于一般的机械或技术集合,它要“上路”。换句话说,使用汽车(主要是驾驶)并不是纯粹的个人行为,这首先是社会性的活动,汽车驾驶员走进驾驶室的一刻实际上是与社会缔结了一种契约——承诺安全驾驶,对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负责。因此,监护人有责任在提升自身技术素养的前提下,教育被监护人辨识会造成社会后果的技术。

  其次要明确汽车租赁与其他使用权交易的差别。汽车租赁说到底是一种使用权交易,租赁公司以出租汽车使用权的方式获取收益。然而,无论是传统经济形态中的场地、房屋、服装、器具租赁,还是新兴的“共享经济”,在以某种质押物做担保的条件下,使用权交易就能成型。

  汽车租赁与一般的使用权交易不同,对未成年人来说,仅以信誉担保作为交易的条件是不能成立的。汽车租赁公司需要明确出租物的性质,对其使用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做出评估,既要随时检查出租汽车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也要考评租赁者的资质、能力甚至是使用场景。事实上,哪怕跟踪出租汽车的使用情况都不算是技术难题,考评租赁者只是一种再正当不过的程序要求而已。因此,无论目的如何,汽车租赁公司不能在事实上对租赁者资质与能力进行考评,都是企业社会责任缺失。 □张晨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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