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蓬勃发展,新产品层出不穷,新骗术不断升级——这是什么?能买什么?该怎么办?诸多问题困扰着金融消费者,他们情不自禁地高呼“给我一双慧眼吧!”诚然,越是纷繁复杂的世界越需要提升辨析力。基于此,南都财经新闻部联袂广东银保监局、广东银行同业公会、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及广东正和消保中心联合制作,将长期开设“金融消费者教育”栏目,旨在为金融消费者搭建一个跟着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业内专家深入学习的平台。我们将通过剖析典型案例、一问一答释疑解惑等多种形式,助您每次金融消费都清楚、明白、有底气。更多的咨询和投诉请联系邮箱:ndfi2019@163.com。
银行卡遭遇42笔盗刷,14万元不翼而飞却没有任何短信通知或电话通知……
银行该不该承担责任?客户有没有责任?
在覃女士与银行沟通时,银行认为覃女士未购买短信通知服务进而没有及时止损,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不过,法院却依法判决银行全额赔付。宣判后,银行提出上诉但被驳回。
14万元被转走,法院判决银行全额赔偿
2013年,覃女士开通了一张银行储蓄卡。此后三年多,覃女士一直将薪资存入此卡。
2017年3月,覃女士查询时发现,卡内尚有存款150277.93元。然而,当年4月,覃女士通过柜员机查询时,却发现卡内余额仅剩8836.5元。拨打客服电话查询后,覃女士被告知该卡遭遇境外盗刷42笔,共计141441.41元。于是覃女士紧急挂失,并前往派出所报案。
经查核,覃女士并未开通短信通知服务,因此借记卡被盗刷期间,她未收到银行的任何电话或短信通知。就该问题,银行与覃女士各执一词。覃女士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偿还被盗刷资金与利息。银行则认为,覃女士未购买短信通知服务,没有及时止损,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双方交涉无果后,覃女士遂将银行诉至法院。
经审查,法院依法做出判决,银行应赔偿覃女士损失的141441.41元及利息。宣判后,银行提出上诉但被驳回。
两类情况下持卡人应担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持卡人(包括借记卡持卡人、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金和利息并赔偿损失,或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所获赔偿数额不超过其因银行卡被盗刷所致损失总额。如果因为盗刷产生不良征信记录,持卡人还可依法请求发卡行及时撤销相应不良征信记录。
不过,如果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或交易验证信息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的,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于扩大损失也需要自行承担责任。
广州银行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注意用卡安全,守护自己的“钱袋子”。
一、如果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建议立即致电发卡银行要求止付和冻结,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日常培养安全用卡好习惯。
1、妥善保管身份证件、银行卡及密码等重要信息,建议将银行卡、密码、身份证件、驾驶证等分开保管;
2、密码设置应不易被猜到,不要使用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或简单数字排列作为密码;
3、不要随意丢弃有个人信息的书面材料或刷卡单据,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4、建议开通短信提醒等资金交易提示服务,及时掌握账户资金变动信息,如对任何交易有疑问要及时联系银行查询确认,并依法、合理维权。
采写:南都记者 周亮 许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