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好多弹窗广告关闭按钮太小了,点错了就直接开始下载。”针对弹窗广告诸多乱象,日前,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拟提交提案,建议立即修改广告法第44条,改变广告发布和用户关闭的逻辑关系。可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在规定或指定页面发布、发送,并设置开启按钮,由用户主动点击才开启广告,让广大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点击浏览广告。
上海市消保委《APP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价报告(2020)》显示,58%的APP含有广告,但69.7%的广告没有“关闭键”。同时,“弹窗广告”还存在其他诸多乱象,如影响用户上网体验;内容不端;大量虚假信息误导欺骗用户;存在恶意插件窃取用户个人信息等。
如何有效治理弹窗广告,一直是社会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而相比此前许多论者提出的各种治理办法,此次周世虹委员提出的治理思路——“改变广告发布和用户关闭的逻辑关系”,“让广大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点击浏览广告”,无疑不仅显得更加新颖,事实上也是击中了弹窗广告的要害。
针对弹窗广告的发布,虽然现行广告法规不乏相关规定,如《广告法》第44条,“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但这样的治理思路,站在广大网络用户角度,仍显得十分被动,很难充分保障网络用户在是否接受观看弹窗广告上的主动选择权。这诚如周世虹指出的,形式上保证了或者给予了网络用户的选择权,实质上是给用户设置了义务,即必须自己手动关闭,否则就必须予以接受或者默认。
因此,要想彻底根治弹窗广告泛滥,关键或许还在于,须在法律制度源头,彻底改变网络用户只能被动选择关闭弹窗广告这一治理思路,而充分赋予用户是否接受、浏览广告的主动选择权——“让广大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点击浏览广告”。这意味着,只要用户没有主动选择点击,即可视为拒绝了相关弹窗广告的投放,是否接受弹窗广告的选择权将完全掌握在用户手中。
事实上,类似这种通过赋予用户更充分主动选择权来避免各种信息骚扰的治理思路和逻辑,我们并不陌生。如此前在治理垃圾短信过程中,我们遵循的便是这种思路和逻辑。据2015年工信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针对弹窗广告,无疑完全可以借鉴同样的思路——任何弹窗广告推送,都须经过用户的明确同意或请求,否则一律禁止。
当然,除了改变发布逻辑这关键一招,要彻底根治弹窗广告乱象,其他方面的配套治理,同样十分重要。如针对违法弹窗广告的处罚惩戒力度,还应进一步加大。目前《广告法》“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罚则——无论从处罚对象还是罚款数额上看,显然都不够给力,还需进一步扩大处罚范围,并大幅提升罚款额度。
对于用户来说,面对弹窗广告牛皮癣,也要敢于积极维权,一方面,可以投诉检举各种弹窗广告违法现象,另一方面,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积极主张捍卫免于弹窗广告滋扰的正当权益。要知道,弹窗广告不仅影响心情和工作效率,事实上也是一种破坏“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众所周知,今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正是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保护范畴。 □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