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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助力讨薪,见证司法改革成效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12月24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12月23日,最高检召开以“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让劳动者劳有所得”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6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回应南都记者提问时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关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还要兼顾企业生产经营,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应当依法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来考虑案件的处理。

又到岁末年尾,劳动者讨薪话题成为舆论热议焦点,此番最高检的专题发布会再次向外界传递了检察机关对欠薪这一社会治理难题不仅不回避,而且通过典型案例积极引导个案办理,阐释依法惩治与少捕慎捕相结合的价值。《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犯罪已近十年,对欠薪这个社会积弊进行刑法干预,一度曾对“欠薪只是民事纠纷”的传统观念带来不小的冲击。但随着具体司法实践的增多,社会层面对欠薪问题的严肃性认知也已基本达成共识。欠薪不仅有损企业信用,还会面临实际的刑事追究,而且其所拖欠薪酬并不因为实际的刑事处罚而抵销,对欠薪者而言,这同样需要有基本的法律认知。

首先,最高检通过专题发布所重申的宽严相济态度,并不意味着在欠薪问题上法律判断的随意,立法层面从一开始就对“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情况,给予了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实践空间。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的,不以为难企业为动机,是司法机关介入欠薪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所在。数据显示,2020年1-11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不捕率为45.8%,不起诉率40.8%,均远高于其他犯罪案件的不捕不诉率。

此番公布的典型案例也表明,在司法程序进行过程中切实解决欠薪问题,是减轻或者免除被诉人相关法律责任的一个关键指标。而检察机关在证据的及时收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启动等多方面所扮演的监督角色,更多应视为具体司法改革成果在欠薪案件办理中的普适性展现。

事实上,包括对欠薪主体的恶意判断在内,办案机关对企业主拖欠劳动者报酬的主观故意、有支付能力但拒绝支付以及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象的认定,具体到个案层面都相当考验证据的收集、固定,对于欠薪主体的欠薪原因进行务实判断和客观分析,需要办案机关的秉公处理,同样需要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依法履职。特别是今年疫情导致的企业经营困难等现实情况,要求办案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把握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与恶意欠薪的界限”,对个案实践来说考验办案机关的专业性。以黄某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为例,检察机关就在督促企业主及时支付欠薪的同时,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将刑事追诉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避免出现“办一个案件,倒一个企业,失业一片”的结果。

羁押必要性审查措施的启动,本就应当是“羁押为例外,取保为常态”的刑事法治原则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普遍性适用。特别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样“在刑法规定的400多个罪名当中属于轻罪”的类型案件,在其批捕、起诉程序中检察监督应当有能力发挥更重要的作用,需要严格依照刑诉法对于逮捕措施适用的约束条件,严格控制人身羁束措施对社会成员的适用。没有即时的紧迫性,并非“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都不应当适用逮捕措施,不能让讨薪对人身羁束手段产生过度依赖,检察监督作为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制度衔接,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显然至关重要。

宽严相济是刑事法治的基本理念,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统一与结合并不仅体现在欠薪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监督在整个刑事司法流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与其在其他类型案件中并无二致,倒是欠薪案件的依法办理,则在检验具体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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