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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不是“老板”,非正常师生关系亟须纠偏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9月23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针对近年来研究生导师与学生的“导学矛盾”时有发生,有的导师让学生干私活等问题。9月22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司长洪大用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教育部门将出台《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依法依规建立师德失范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

“导学矛盾”的发生与冲突增多,与我国研究生培养的导师负责制所赋予导师的“生杀大权”有着根本关系。导师负责制不仅意味着导师有指导研究生的责任,也有着决定研究生是否能够毕业、是否获得其推荐、在培养过程中能否分享科研成果及相应津贴等重大问题,每一项对于研究生而言都极其重要,甚至可能影响他们未来的人生。部分导师迷失于“生杀大权”之中,让研究生代写论文、克扣研究生科研津贴甚至让研究生帮忙处理私人事务的情况,都现实存在。

研究生们对导师的称呼常为“老板”,这不仅是因为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而导师像老板一样给他们发科研津贴,更是因为部分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相处,已经模糊了师生的边界,而更像是老板与员工。这里重点指出的“有导师让学生干私活”,可能指向两种情况。一种私活指的是与本身教学研究内容无关的、导师私下接回来的项目,有的导师会接下这类“私活”以锻炼能力为名让研究生来做,其中一些过分的会少给甚至不给报酬。另一种则是原本意义上的私活,即私人事务,一些研究生被指派的私人事务包括为导师料理家务、取快递、接送孩子甚至帮导师的孩子写作业,研究生俨然成了导师的免费私人助理。教育部所指的主要为后者,但不能忽视的是,这两种情况都存在,而且不算罕见。

研究生的本职应该是做研究、搞学术,而导师的责任是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研究生与导师之间既是师生关系,也是合作关系,教学相长,对研究的课题本身或是研究人才的培养都极为重要。无论是出于对教育的追求或是对研究初衷的坚持,为研究生创造更为纯粹的学术研究环境,都是应该做到的基本保障。

导师让学生干私活,绝对不能接受,应当全力禁止。除导师自律之外,更需要合理的责任认定方式与有力的追究机制来保障。

此前江苏推出的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明确包含“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务”,目前亦在研究针对职业道德规范的抽检制度。这些实践经验均可为《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提供参考。

除了列出导师行为负面清单、建立抽检制度之外,《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还需充分考虑责任认定的有效性问题。此类问题的直接信息来源为研究生,但由于研究生被导师掌握着“生杀大权”,担心影响毕业等问题而可能会隐瞒真实情况,即使有匿名举报机制,由于每个导师带的研究生很少,亦容易被锁定“报复”。因此,在责任认定方面,或许可考虑相互监督机制,以及以已毕业研究生为对象的反馈机制,将两者评价相互对照。此外,对于不同行为对应的处分应详细列明,例如,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事务具体包含的条目;问责方式应与导师利益密切相关,包括暂停招生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处分。亦可引入专责第三方,对“导学矛盾”事件进行调查,为每名导师设置信用清单,包括学术不端、让学生干私活等违规行为都可显示并供查询。

“让学生干私活”扭曲了师生关系,师不成师,从何学起?基于研究生的弱势地位,更需要强有力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涤荡学术界的不正之风,这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也是为了保护学术研究的纯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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