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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频造假,“纸面服刑”须根治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9月12日        版次:GA02    作者:金泽刚

  来论

内蒙古呼伦贝尔的巴图孟和“纸上服刑15年”引发的议论还未冷却,又一起类似事件上了热搜。据报道,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的王韵虹,因5名狱医不同程度地参与对其6次保外就医、1次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鉴定造假,使其在狱外活动长达7年时间,旅游、工作、结婚、生子,样样都成。近日,通辽中院公布二审裁判结果,5名狱医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至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对罪犯保外就医,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即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妇女正怀孕、哺乳婴儿,或生活不能自理不足以危害社会等情况的,可以暂时予以监外执行,以体现我国刑罚的人道性。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制度,却沦为一些罪犯逃避法律制裁的“奇招”。

虽然罪犯被重新收归监狱,渎职的监狱领导、狱医也被追责,但这种“纸面服刑”的负面影响极为恶劣。

一方面,刑罚的执行有着重要的抚慰功能,有助于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绪,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而通过造假躲避刑罚甚至“升官发财”无疑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被巴图孟和杀害的白永春的母亲,连续20多年的上访求助就令人心碎;

另一方面,通过造假躲避刑罚的执行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破坏了法律的统一实施,妨害了司法公正,其危害性不亚于一次重新犯罪。

毋庸讳言,“纸面服刑”反映出来的监管漏洞,更值得我们深思。王韵虹保外就医七年,靠着几份造假且重复的病历和《罪犯病危报告书》就能屡次续保,而巴图孟和更是仅凭一份15年前的判决书,就去看守所换来了刑满释放证明。

其中的监管缺失何其明显,我们不禁要问:保外就医的证明难道是“一次开具终身有效”?病情鉴定与证明文件的开具有没有法定的资格审查程序?罪犯的保外就医与暂予监外执行难道不进行公示,竟然无人知晓?保外就医过程中,有无监督跟踪?

为此,我们必须多头共抓、齐头并举,从源头上杜绝“纸面服刑”事件再现。

首先,狱务公开是保证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措施公平公正的基础。由于监狱相对较隔绝、封闭,信息流通不畅,而导致监督匮乏,容易滋生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等一系列腐败问题。可以通过深化狱务公开,倒逼权力接受约束、制度健全完善、管理效能提升。

其次,保外就医的规范化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虽然刑事诉讼法要求保外就医需要出具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但制定的范围、标准等仍不清晰,司法实践中监狱部门基本可以单独决定保外就医。目前,主要规定保外就医程序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为1990年制定的“老法”,难免已经老化,跟不上时代潮流。在上位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均已修订之后,保外就医的提请、鉴定、审批、移交、考察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需进一步完善,避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再次,建立内外结合的立体监督机制。在内部,驻监所检察室是检察机关监督刑罚执行活动的主要依托。但目前检察大多为被动监督,即坐在办公室等人上门举报。未来,有必要从被动监督转化为主动监督,主动对接所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逐案签字,终身负责。同时,从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转化,打通司法机关间的信息壁垒,将保外就医信息联网,实行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对外,严密保外就医与社区矫正的对接,对社区矫正机构不执行随访报告制度等渎职行为加以严肃问责。此外,可以考虑引进外部监督机制的“严重疾病复核委员会”,由狱外相关医疗专家、律师等法律人士、人大代表等参与。从长远来看,还可考虑像减刑、假释一样,将暂予监外执行也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

(金泽刚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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