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涉嫌在江西省乐安县山砀镇接连犯下两起命案、导致3人死亡以及1名7岁小孩重伤的曾春亮落网。8月18日,针对受害人家属反映事前“两度报案,但命案还是接连发生”的情况,就涉事警员“是否存在渎职等外界关注的问题”,当地纪委、公安、检察等部门已陆续介入调查。
因应突发恶性案件,当地有关部门有缓急之分也在情理之中,但在“之前忙于开展抓捕工作,不可能在那时就介入调查”的情势有了重大改变的语境中,多部门表态介入调查亦称得上及时。“曾春亮案”案发,第一时间的围捕行动事关更普遍的社会公共安全,在嫌犯落网后,当地能在第一时间回应受害人家属对“警员是否涉嫌渎职”的疑虑并启动相关调查,是在公共事件中可取且负责任的态度,既给受害人家属以答复,也对涉事警员的执法规范做权威审查、专业认定。
“两度报案,但命案还是接连发生”,受害人家属表达出如上疑虑实属正常,这是出于普通社会成员对基本社会秩序与安全保障的及时反思与追问。当然客观而言,对于突发恶性刑事案件,公众尤其是受害人家属对于事前预警可能有寄望过高的成分,公众对刑事案件的办理、在逃嫌犯的抓捕也要有基本的理智判断。但是也必须强调,“两度报案”后当地警方的处理过程,所采取的针对性保护和应对手段是否得当、及时,应当成为有关部门后续调查的一个审查评估要点。
调查警员是否渎职,首先要回到现行法律对渎职犯罪的具体规范,以本案所涉情况看,对涉事警员在接受受害人家属报案过程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可能需要还原和调取本案受害人家属“两度报案”的一应程序性记录,以判断涉事警员是否存在超越职权、违法决定,特别是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情况,对此过程的证据还原,可能将直接决定具体问题的调查深度,以及涉事警员的职业评价。
恰在本案发生期间,公安部修改并重新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案件的受案程序,新旧规范的变动不大,都要求办案机关对公民的扭送、报案、控告,“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对这一最初受案程序的证据收集,公安部程序规定都有“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的要求。不同的是,在新修规范中,录音、录像不再是可择其一的证据收集方案,而是需要同步完成的规范动作,而且新规明确了在必要时录音录像的具体范围,是对整个案件“接受过程”的记录。虽然新规施行时间未到,但起码可以作为一种对办案程序、执法规范的调查指引而存在。
由此可知,受害人家属“两度报案”不仅都应当有明确的程序性记录,而且还需要在“立即接受”之后,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反馈、调整围捕方案,并且积极履职以策受害人家庭的周全。对警员涉嫌渎职问题的调查,需要调取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权威审查,这不仅是基于对受害人家属的负责,也是对涉事警员职业安全的必要保障。而从公安部新旧规范的对比中也能看到,更规范的执法办案,首先就是从程序上对办案人员有更严苛的要求,包括对所有程序性执法动作的全程记录,于一线办案警员而言,对其办案程序的严格要求、全程记录,会同步增加其职业保障。
嫌犯落网、一起重大恶性案件的侦破,并不是公共安全层面更深入审视与讨论的结束,而可能只是开始。如何更高效地打击犯罪、提高办案效率,如何尽可能及时、周全地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一切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复盘和反思类似本案“两度报案”却依然难逃厄运的情况,有关部门对此应进行专业的独立调查,以回应和纾解外界的反复诘问与公共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