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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微信号,小心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8月05日        版次:GA02    作者:张淳艺

  街谈

“出租微信加我,长期有效”“高价收微信,不想卖的可以租,一天180元”……近期,一些朋友圈、微信群里出现了类似“广告”。“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一些人贪图小利,把自己的微信号出租给别人,这些微信号大多被不法分子用来实施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

在一些用户看来,微信号原本就是免费注册的,出租微信号可以轻松获利,又没有什么风险。即使微信号拿不回来了,大不了重新注册一个就是。这种天真的想法要不得。

用户出租微信号,不仅面临微信账号丢失、个人信息泄露、账号资金被盗等风险,更可能因账号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导致用户本人承担法律责任。无利不起早,不法分子之所以出钱租用微信号,看中的就是微信号的朋友圈资源、支付功能等,可以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这些租来的微信号主要用来发布虚假广告、色情和赌博信息等,或者把赃款分散成小额资金转移,以躲避反洗钱平台的监测。

在注册微信账号时,用户和微信平台签订的《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就明确约定,微信用户不得赠予、借用、租用、转让、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微信账号。不过,不少用户不会仔细看平台的服务协议,还有的明知微信号是不允许出租的,但还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私底下出租账号,微信平台又不知道是否本人在使用,可以神不知鬼不觉。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租用微信号从事违法犯罪的不法分子最终都会落入法网,出租方自然会被“拔出萝卜带出泥”。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同时,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近年来,不乏当事人因出租微信号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还有人发现有利可图后,当起了二道贩子,从身边亲朋好友那里收购微信号,出租给别人赚取差价。这种非法买卖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疑是错上加错。

注册微信号免费,不等于出租可以免责。眼下,有必要加强普法宣传,让“出租微信号可能违法”深入人心,成为常识。微信平台应加大风险提示力度,不仅要提示不得租用、转售微信账号,还应引用法律条文,一针见血指出该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除了服务协议外,或许还可以探索推送消息、登录提醒等方式更明确地告知用户,提高用户的防范意识和重视程度。同时,司法部门要以案说法,提示公众抵制蝇头小利诱惑,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  张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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