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29日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将家庭暴力从伤害行为、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精神侵害行为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为等五个方面分项表述,明确网络侵害、冻饿、禁闭、跟踪、骚扰、诽谤、散布隐私等为家庭暴力。《办法》创设性扩大保护对象,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据了解,《办法》有多个亮点体现广东特色。广东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陈永康介绍,《办法(草案)》起草过程中,积极学习借鉴兄弟省份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不做简单移植,切实找准广东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客观情况、主要矛盾、实际需要,着力把法律和政策文件同广东省实际相结合,创新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努力构建有广东特色的反家庭暴力防治体系。
广东省妇联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的出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反家暴工作的结果,也离不开各级妇联的共同努力、竭力推动。”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李明舜评价指出,《办法》整体来看两个特点最鲜明:一是突出了公权力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二是强调了防治家庭暴力必须坚持受害人本位,把对受害人的救助放在首位。
据介绍,《办法》创新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呈现十大亮点。
亮点1
家庭暴力行为分项表述更明确
《办法》将家庭暴力从伤害行为、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精神侵害行为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为等五个方面分项表述。根据工作实践需求,回应社会关切,《办法》将“冻饿”“禁闭”“跟踪”“骚扰”“诽谤”“散布隐私”明确为家庭暴力。《办法》明确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有关侵害行为的,也是家庭暴力。
亮点2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实行社会共治,发现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及时报警。《办法》多个条款分别对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和义务做出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亮点3
预防家庭暴力职责更清晰
构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综合预防体系,预防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办法》分别围绕加强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业务培训、推进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等内容,明确了各有关方面的职责。其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要求民政部门指导婚姻登记机关,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要求学校、幼儿园对学生、幼儿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
亮点4
重大、社会影响恶劣案件
要多部门共同处理
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重大、社会影响恶劣案件要共同处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的职责。要求首接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亮点5
扩大强制报告制度保护对象
和报告主体
完善强制报告制度,扩大保护对象和报告主体。《办法》将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员纳入保护对象,增加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强制报告主体。
亮点6
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
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四种情形”应当出具告诫书。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并做好制止家庭暴力、收集证据、查明基本事实、协助救助、进行伤情鉴定、协助庇护、告知受害人享有权利等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
亮点7
可申请多项保护措施
丰富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法院分批多次作出。《办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禁止令”“远离令”“迁出令”等。规定申请人申请多项人身保护令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分批多次作出。
亮点8
设立专章重视对受害人的救助
专章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临时庇护场所要保护受害人隐私。重视对受害人的救助,设立“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专章,从临时庇护、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环节,为受害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立体式的救助帮助,覆盖临时食宿、法律需求、心理服务、困难帮扶等方面。
亮点9
解决举证难题,可委托律师取证
完善家事调查制度和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推动解决举证难问题。明确在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委托律师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亮点10
未成年人目睹家暴也算受害人
创设性扩大保护对象,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采写:南都记者 代国辉
通讯员 粤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