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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魔高一尺”,防范与打击当“道高一丈”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7月27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7月26日,最高检发布数据称,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诈骗犯罪58101人,同比上升35%,其中,起诉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32463人,同比上升77.1%。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在分析上半年诈骗犯罪趋势及特点时指出,涉及诈骗犯罪的名目繁多,除了老套路的保健品诈骗、招生中介、民族资产解冻诈骗等,还出现了涉疫情诈骗等新变种。

社会苦电信诈骗久矣,特别是在过去半年时间,新冠肺炎疫情带给整个社会剧烈伤痛的背景中,涉疫诈骗类型已经不可避免地出现在电信诈骗犯罪中。应当看到,一贯善于跟进“时事”的电信诈骗犯罪,当然不可能放弃疫情这一突发社会背景,而必然要进行“魔高一尺”的电信诈骗,这也要求并倒逼包括执法部门在内的全社会各方面,对电诈顽疾有“道高一丈”的应对。

打击电信诈骗注定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更多是社会各关键环节合力进行综合治理的过程。

从数据反馈的情况看,电信诈骗固然存在不少公司化运作的趋向,呈现出跨境、远程、电子支付等新特点,但执法层面对电信诈骗的打击手段也一直有技术性的迭代。包括在传统证据链条中,更加重视和娴熟运用电子数据,据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检方“注重电子数据在事实认定中的核心作用,努力构建电子数据、言词证据、书证之间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其实早在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电子证据就作为法定证据类型写入刑诉法,2016年9月,最高检更是会同其他机关出台“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专门规范,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和运用予以细化明确。但也必须承认,相较于其他较为传统的证据类型,办案机关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掌握和运用依然存在不足,这也是此番最高检在电信诈骗犯罪数据发布时专门提及电子数据要“努力”与言词证据、书证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一个宏观背景。在刑诉法层面,“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电子证据即便已经被明列为法定证据类型,但办案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对电子数据的了解、运用不足,可能是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当然,对电信诈骗的防范与打击注定不可能单纯依赖执法部门的“打怪”技能升级,也需要在社会层面有更深入、广泛的反电诈宣导与觉醒。在传统观念中,中老年人一直被认为是电信诈骗的主要受害群体,但已经有数据显示,随着互联网对人们生活的深度影响,以及网络活动中个人信息泄露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同样无法逃脱电信诈骗的魔爪。电信诈骗犯罪对社会各阶层的某种“无差别对待”,正在不断考验人们的防骗意识与能力。

尽管,在短视频平台上不乏有调侃甚至“逼疯”电诈人员的段子出现,并得到可观的观看、点赞数据,但受限于越来越多的兴趣推荐与信息茧房效应,防诈骗内容的“出圈传播”成绩却可能不甚理想。社会层面对于防范电信诈骗,或许不乏基础共识,却鲜有行之有效的技能交流与事前提醒,这也是需要直面的事实。

或许疫情导致不少人客观上拉长了居家生活、工作的时间,但此前老人因缺乏家庭层面的关心、交流而遭遇诈骗的情况,是否因为家庭成员居家时长的增加而有所改善?还是说,因为居家时间的增加,网络购物、交流的场景更为丰富,使得无孔不入的电信诈骗犯罪反倒有了“获取新客户”的难得机会?如果居家养老人群并未因为子女居家时间的增长而得到更多的关心,哪怕是新技术、新知识的帮教,那么疫情给人们客观上带来的影响和改变,可能还不够深远和彻底。

必须要看到,电信诈骗击中的社会软肋,从来都不是现代人因物理时间、距离而产生的隔膜,而更多是技术手段在改变人们生活与沟通方式后,大家对坦诚交流所失去的那份耐心。

疫情防控中的数据赋能,让技术对社会的贡献得以被清晰看到,对电信诈骗的法律打击,需要更常态、更娴熟地收集和运用电子数据,而警惕和防范电信诈骗,也要有能力运用大数据的优势,在锁定犯罪轨迹、降低犯罪损害、挽回社会损失等多方面做更多主动性的探索。社会增强对数据的必要运用,与个人降低对技术的过分依赖,可能才正是打击和防范电信诈骗真正意义上的“道高一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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