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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公章引发财产保全,司法裁定审查需更严格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7月10日        版次:GA02    作者:柳宇霆

  来论

什么最可怕?“天降横祸”最可怕。谁能料想,好端端的,公司账户就能被法院查封,好几百农民工的工资被“财产保全”呢?

据媒体报道,云南昆明永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忽然发现,公司账户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查封,了解后得知自己卷入了一场毫不知情的经济纠纷:云南省昭通市司法局原干部刘华(又名刘文华)私刻该公司公章伪造担保函,永棱公司作为担保人出现在一起案件中。永棱公司已经委托律师向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提交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的备案公章证明和执行异议。材料显示,备案公章与担保函上的伪造公章有非常明显的区别。疫情当前,数百名农民工依旧在焦急地等待账户解封。日前,永棱公司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昆明永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账户被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查封,250万元农民工工资被“冻结”,与之前的“腾讯大战老干妈”几乎如出一辙:永棱公司涉及债务纠纷,完全属于被蒙在鼓里,因为对方私刻该公司公章、伪造担保函才意外“中招”;尽管备案公章与担保函上的伪造公章有非常明显的区别,鉴定起来并不是多么困难的事情,但法院未经审核即作出查封决定,无疑给了永棱公司以“当头一击”。

或许,法院方面会感到冤枉。所谓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中,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基于这种操作对当事人财产权利的限制,法律明确了有关程序,比如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法院必须在一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等。由此可以看出,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主要是一种形式审查,并不以案件的实际审判为前提,由此产生错误,也就在所难免。

从实践来看,各方面反映比较突出的,就是这种“两眼一抹黑”的形式审查模式。对于法院来说,只要有利害关系人申请,而且提供了担保,法院就能做出保全裁定,将对象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诚然,根据有关规定,因保全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突如其来的冻结、查封、扣押,对名誉、商誉和生活的负面影响,恐怕非明面上的赔偿所能抵消。对于一些财大气粗的企业,提供财产担保、作出赔偿不在话下,利用合法的财产保全制度,便能让对手如坐针毡。

司法审判维护的是公平正义,必须慎之又慎。如果财产保全措施不当,让无辜者受到牵连,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这起沸沸扬扬的永棱被查封案,一枚假公章并不难鉴别,却成功蒙住了法院的双眼,也让有关无辜企业深受其害。

正义应回到应该站立的地方。有关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撤回有关裁定,解冻永棱公司账户,让农民工的工资正常发放。公安机关也应顺藤摸瓜,查清并追究有关人员伪造公司印章、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不仅如此,立法也有必要作出调整,对财产保全制度作出修缮,明确法院方更严格的审查职责,让错误的财产保全事件不再如此轻率上演。 □柳宇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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