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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立法正当其时,期待深圳经验全国推广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6月04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近日,深圳在全国率先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50万元是破产清算申请的门槛,并提出限制高消费、从业禁止以及免责考察期等规定。

在个体经商普遍存在和居民财务杠杆率不断走高的背景之下,以个人破产立法填补法律空缺,已是刻不容缓。

一方面,近年来,我国以自然人个人名义直接从事商事活动、成为经营性质多元化商事主体的情况非常多见,例如,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主,以及大量没有登记的网店店主、微商及自由职业者等自雇主体。世上没有稳赚不赔的买卖,而对于这些以个人名义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而言,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一旦生意失败或资金链断裂,就要个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不能像企业一样享受破产保护,这对他们是极不公平的,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况且,从1996年开始,我国的住户部门杠杆率一直呈现上升趋势。2008年至2019年,居民杠杆率从18%左右快速飙升至55.8%,11年间我国住户部门杠杆率上升37.8个百分点,而美国同类指标从20%左右上升到50%用了40年时间。如果不以个人破产制度及其他政策制度作为保障,等于任由高杠杆率的社会“裸奔”,无论对个人或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是十分不利的。

另一方面,出台个人破产制度,既有救济的作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肆意贷款的风气。深圳市人大认为,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的确,有了破产制度的保护,等于有了兜底政策,不幸者不至于因债务的重压而走投无路。而无论是潜在借款者或是贷款者,都会更加谨慎,这样一来,也能有效地减少坏账。毕竟,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如果不考虑还款能力就随意借款,还不上了虽然可以申请破产,但生活、消费全都会受到限制,对于个人来讲并不好受,如果是有能力还款却恶意逃债,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受到额外的处罚。而借款者如果不经审核就放贷,一旦非恶意债务人还不上款而申请破产,度过了3年的免责考察期,债务就一笔勾销。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会让双方都更加谨慎,有利于降低债务风险。

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率先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值得肯定。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也十分适合进行个人破产制度的试验。一来,深圳的民营经济非常发达,市场也比较开放;二来,深圳的自然人以个人名义从事商事活动、成为商事主体的非常多。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除微商、电商业者等自雇主体外,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深圳有足够多的样本,以及足够开放的环境,进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先行先试。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大方向已是必然,但具体细则还需要探索和研究。例如,非恶意的标准如何界定、免责期间的追溯是否不告不管及由谁负责监督、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和对善意破产者进行救济之间的平衡等问题,都需要有一个标准,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

无论如何,对个人破产立法势在必行,对个体经营或社会发展都十分必要。期待深圳在个人破产立法的实践中总结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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