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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如何监督监委,是监察体制改革后面临的一项新课题。近日,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介绍,根据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第一次听取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
南都记者了解到,宪法、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监察法第53条规定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等监督方式。
上述负责人称,但如何开展监督、何时开展监督,监察法没有具体规定,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并不断规范化。2019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实施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
上述负责人透露,今年,根据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第一次听取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这既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监察法的要求,加强对监委监督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