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
有地方开除生三胎公职人员,是否如网友所说处罚有些“重”?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如何加强对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管理监督?如何帮助全国人大代表解决履职困难?在2020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日前就上述热点问题回应南都及其他媒体提问。
近年来,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超生即辞退”的规定引发争议。5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还有其他一些严格控制措施和处罚处分处理规定。经审查认为,我国人口发展形势已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这类规定虽目前有上位法的一定依据,但总的看已经不适应、不符合党和国家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应予适时调整。建议有关方面研究启动修改完善工作。
2019年,有地方开除生三胎公职人员曾引发热议,在全面放开二孩后,有网友认为上述处罚有些“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上述热点问题公开回应称,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对超生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未作细化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上述规定,对‘超生’人员并非一定要开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称,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缓解严峻的人口形势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战略,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人口形势已发生了转折性变化。“党中央根据我国人口发展趋势从国家战略层面对调整计划生育政策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放开两孩。对于‘超生’人员的处罚处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框架下,与当前人口发展趋势和鼓励生育的政策导向相协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下一步,将紧密关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有关情况,对相关法律问题认真研究,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关立法修法工作,使法律规定与党中央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