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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性同意年龄并区分特殊关系很有必要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5月14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近期,身为执业律师的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涉嫌性侵未成年养女案引发社会关注,性同意的问题也成为焦点。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拟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将14岁的性同意年龄线提升至16岁,而对存在监护关系、师生关系、管理关系等特殊关系的,性同意年龄定为18岁。

所谓性同意,指的是发生性行为之前,获得和给予对方明确的同意。而性同意除了要满足意愿要求外,还必须满足法定年龄的要求,如果成年人与低于法定年龄的人发生性关系,无论本人意愿如何都不算在性同意范围之内。

很多人经由“鲍某涉嫌性侵养女案”才发现,我国性同意的法定年龄下限为14岁,显然比大部分人预想得要低。刚满14岁的人,在大众看法中还是个孩子,也许从生理角度看已经性成熟了,但他们通常在读初二,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也还只有雏形,很有可能并不具备决定是否要与一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能力。况且,我国的性教育现状不容乐观,当性同意年龄偏低和青少年性知识匮乏两个因素加在一起,就很容易为“合法”性侵未成年人提供机会。

实际上,将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定在14岁,不只比公众的预想要低,也比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要低,国外的性同意年龄通常定在16-18岁。日韩两国刑法规定的性同意年龄为13岁,但日本地方自治团体有青少年保护条例,禁止成年人与未满18岁的青少年发生性关系,韩国则有在性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特别法,法定年龄提高到了19岁,在刑法和特别法冲突时以特别法为准,所以,韩国的实际性同意年龄为19岁。被认为在性方面十分开放的西方国家,性同意的平均年龄比亚洲高不少,加拿大各省基本设定在16岁,美国的设定范围是16至18岁,澳大利亚则是16或17岁。这是因为,性开放是建立在性同意基础上合法进行的性行为,而性同意年龄是用于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性侵的法律手段。

因此,包括朱列玉律师在内的多位法律界人士提出的提高性同意年龄设想,无论从现实或法律角度都很有必要。

分类设定性同意年龄,同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监护关系、师生关系、管理关系等特殊关系,意味着二者之间存在着权力关系,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在存在特殊关系的人群之间,朱列玉律师建议将性同意年龄提升至18岁。无论最终这一年龄设定是否被采纳,对不同关系人群之间设定不同性同意年龄的思路都应该受到重视,也应该在法律中有所体现。

性同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同时也非常复杂。性同意并不简单等同于“与在法定年龄之上的人发生性关系即可”,不能仅以年龄作为衡量标准,即使在两个成年人之间,性同意仍然是个复杂的问题。何为“明确”表达意愿,碍于亲密关系、权力关系而产生的恐惧情绪表达的同意是否也算同意,都值得探讨。包括被不少人视为佳话的师生恋,实质上是存在权力关系的,有不少国家法律规定有直属师生关系或同时在一所学校任职和读书的师生不得恋爱或发生性关系,因为权力关系的存在可能让恋爱和性侵的界限变得模糊。上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日本和德国都陆续从法律上禁止老师与学生发生性关系。美国几乎所有高校都有禁止师生恋的规定,而在很多公司,直属上司与下属之间甚至同事之间都禁止任何亲密关系。以上法规都是为了防止性侵以爱之名横行,也是为了性同意的概念能更清晰。

对“鲍某涉嫌性侵养女案”的关注,除了案件进展之外,还应当有更多法律和制度建设,防止有下一个类似案件发生。14岁的性同意年龄,无论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或与国外比较,都确实偏低,提高性同意年龄并按不同关系的人群进行区分很有必要。同时也应当清楚,性同意不只是年龄问题,并不是提高了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就能解决性同意的问题,其复杂性必然要求有其他法规的约束,以及大众观念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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