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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

的士司机不能开网约车 一年记满20分暂停营运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5月12日        版次:GA07    作者:蒋臻

2月10日,海珠区盈丰路,的士停靠在路边。南都记者 何玉帅 摄

日前,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就《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规定》拟要求,驾驶员不得同时持有“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资格证,网约车驾驶员违章行为也实行记分管理,如果一个记分周期内(一年)累积记分达20分,驾驶员将被暂停营运,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回从业资格证件。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5日。

驾驶员不得同时持有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车驾驶员证

此次征求意见稿就从业资格证件的申领、注册和注销注册、从业资格证件的换补领以及记分管理规定做了说明。其中明确,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从业资格类别为“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从业资格类别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同时持有从业资格类别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关于记分管理,网约车驾驶员违章行为也将纳入。《规定》拟明确,记分周期为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每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积计算。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单次违章行为有两种以上违章情形的,分别记分。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服务都有违章行为的,记分累积计算。单次记分的分值分为20分、10分、5分、2分四种。

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三种行为记20分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违章记分标准》列有26种违章行为,其中,挪用、转借、出租、涂改《道路运输证》或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道路运输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运营服务,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种行为记20分。

《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违章记分标准》列有17种违章行为,其中,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约车驾驶员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的,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五种违章行为记20分。

按照《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10分(不含10分)以下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清除;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10分(含10分)以上不足20分的,参加相应的营运服务业务学习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清除;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20分的,自达到之日起,驾驶员应暂停营运,将从业资格证件交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90天内参加从业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领回从业资格证件,原累积记分分值予以清除。

采写:南都记者 蒋臻 实习生 张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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