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代国辉 广州将修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意见稿拟提高住宅搬迁费最低标准,将住宅搬迁费的标准由每户不低于2000元提高至5000元,提高了1.5倍。修订内容涉及多项非住宅征收相关条款,包括非住宅征收调换住宅,征收奖励标准参考住宅奖励标准等。
拟修订六方面主要内容
广州市于2011年9月6日出台了《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2014年11月,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14〕38号),有效期3年。2017年12月,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
此次修订系在2017年所颁布的《实施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实施办法》为广州市重点功能区、轨道交通及重点路桥等建设项目提供了有力的征拆政策保障。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六个方面内容,包括: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具体指导措施、非住宅的征收奖励标准、非住宅征收可以实行不同用途房屋的产权调换、明确非住宅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提高住宅搬迁费标准、调整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补偿标准。
非住宅征收奖励标准参考住宅奖励标准
《实施办法》将制定非住宅奖励措施的自主权赋予各区。通过近年来的实践,在政策中直接明确非住宅奖励标准,更加方便操作且符合审计工作实际要求。
此次修订明确非住宅的征收奖励标准和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均以住宅奖励标准为参考:
非住宅征收奖励加上非住宅价值补偿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型非住宅的市场价格;
非住宅搬迁时限奖励结合各区提出的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作为计算标的较为科学合理方便,并与住宅搬迁时限奖励上限“15%”保持一致,从而设置了“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以内”。
被征收人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分为两种,一种是相同用途房屋之间的产权调换,如住宅与住宅之间的产权调换;另一种是不同用途房屋之间的产权调换,如住宅与商业之间、商业与工业之间的产权调换等。
《实施办法》意见稿增加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供不同用途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的内容,但具体实操也应结合不动产登记、税费缴纳等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修订方认为,一方面此做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等政策,将选择权充分赋予被征收人;另一方面此做法灵活变通,在征收非住宅房屋特别是工业厂房时,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额外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补偿方案,有助于推动征收项目的进展和进度。
2014年公布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将住宅搬迁费的标准定为每户不低于2000元。考虑到六年来物价上涨等因素,并结合各区意见和做法,将该标准上调为每户不低于5000元。
小贴士
《实施办法》意见稿于5月7日在广州市住建局挂网发布(http://zfcj.gz.gov.cn)。公众可于5月8日至5月17日期间,登录广州市住建局官网,并在“互动交流”的“意见征集”界面查看意见稿具体内容和修订说明。
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电话:83835548。
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公众可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486号之2,邮编:510000)形式反馈至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