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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求缓反被加刑,专业司法维系正义根基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4月17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日前,一起认罪认罚的交通肇事案件引发法律界乃至社会层面的热烈讨论。据红星新闻报道,中铁公司纪检干部余某平酒驾致人死亡并逃逸,检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缓刑建议,未被一审法院采纳,被判处实刑两年。对此检方提出抗诉,亦未被二审法院采纳,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

央企干部酒驾致人死亡,还一度逃逸,加上差点成真的缓刑,这些自带热搜体质的关键词难免引发网络热议。而在法律界对本案则再起争论,主要围绕二审判决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等议题展开。

“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为现代刑事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鼓励和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具有制度意义,刑诉法对此亦有明确。刑诉法对此原则的例外规定中也说,检方抗诉是突破“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定情形,业界争论焦点也恰在于此:本案二审中的检方抗诉,是对一审判决不采纳其缓刑建议的抗诉,带有明确的求情性质,明显有别于一般情况下有加重诉求的抗诉行为,是否应当同样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此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一项新生事物,对于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具有实践意义。但在检方给出量刑建议后,具体司法裁量是照单全收,还是有所甄别,在追求司法效率的同时如何兼顾庭审实质化,业界对此一直不乏争论。

事实上,司法裁量对待检方量刑建议的态度,从两高三部的试点指导意见,到刑诉法的因应修改,都明确了“一般应当采纳+除外性规定”的模式。而将刑诉法明示的五项不予采纳量刑建议的例外情形与本案对照,可以看到,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基于自首认定进行的减轻处罚,以及未对酒驾从重处罚的裁量,并进行了细致、充分说理,适用的应是“其他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

据最高检2019年12月数据,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检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超过80%。也正因为如此,本次个案的检方量刑建议经抗诉依然不被采纳,才更加引人瞩目。据《检察日报》报道,2019年9月,浙江台州某认罪认罚案件,一审法院“无故不采纳”检方量刑建议被抗诉,二审法院最终予以改判,量刑建议被采纳。

必须要强调的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无论最终检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都与法律范畴中的量刑建议采纳原则相吻合,不应当被进行某种情绪化的解读。具体司法裁量都应当基于“庭审中心主义”的立场,对具体个案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最终的专业判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是对控辩量刑协商结果的固化,从始至终都并非司法的最终判断,检方的量刑建议权并不会、也绝不能替代最终的司法裁量,诉讼参与各方对此都应当有基本理性,其与庭审实质化改革更应当同频共振。

也要看到,围绕本案从程序到量刑的各种争议,从一审到二审的司法各环节,对具体法律的适用,特别是二审判决书的充分详尽说理,都表现出了难能可贵的专业性和较真态度。比如在是否适用缓刑问题上,二审法院明确表示,“应该充分考虑到本案判决对于社会公众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高度尊重生命价值、充分信任司法公正的积极正面导向”。相比一些具体争议和程序瑕疵,其对实质化的庭审乃至整体司法实践显然更具有示范价值。司法文书的充分、详细说理,意义可能不止于前置性地回应和化解争议,更在于夯实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本来是旨在尽可能节约司法资源的认罪认罚从宽实践,却“打满了全场”,甚至在二审判决后依然引发各界热烈讨论。任何一项法律程序都不应该是走过场,任何一个司法职守都有其使命担当,这是庭审实质化、司法专业化都赖以维系和运行的正义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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