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复工期满,各地迎来复工潮,一些有关劳动关系的问题也需要提前考虑。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陡然升级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春节放假至2月2日。此后,多个省市通知要求非疫情防控必需、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得早于2月10日时前复工。
延迟复工期间,在家休息或在家办公的工资如何计算,各地规定并不详尽,也不统一。有的地方规定,延迟复工期间,在家上班应按休假上班双倍支付工资。有的地方要求,那些可以复工的企业,8日、9日仍然视为休息日,2日到7日,即便是安排职工上班,也只需要支付正常工资。
那么,到底哪种核算方法正确?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厘清,法定春节假期之后的这段时间的性质是什么。
显然,春节假期之后这么多天,人们呆在家里,并不是其乐融融地休假,而是焦虑地躲避疫情,配合防控。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的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所以,从1月31日到2月9日这几天,不管是国务院规定的延长假期,还是各地规定的推迟复工,虽然因其刚好与春节假期相衔接而被俗称为“延长春节”,但实质并不是假期,而是属于法律授权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是为了避险而停工。
重大突发疫情无异于国难,国难当头,当然应该是人人共担,而不能全部由企业来承担。这个道理其实很朴素,哪有疫情来袭,企业发双份工资或员工带薪休假的道理?
除了延迟复工带来的工资问题之外,由于一些地方封城、封路,外来人员要求隔离14天,很多人无法上班,也产生了一些工资的不确定性问题。对于这段时期的工资该怎么给,各地的规定也不一样。
浙江省的反应最快,1月26日,浙江省人社厅在其官方微信针对“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情况提出,“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这就意味着,隔离14天,企业要支付两周的工资。
除了员工隔离,企业停工、停产也需要支付工资。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这个规定就相当于,企业停工停产,员工带薪休假,所以一些企业要求员工用年休假等各类假来抵消。
应该看到的是,目前的疫情远比非典时期严重。企业的困难绝非仅仅在延期复工期间,而是可能长达好几个月甚至更长。近几年世界经济增速持续下滑,全球总需求不足,在这个背景下,中小微企业承压颇大,而疫情这个黑天鹅更是加重了中小微企业的困境。
所以,人社部办公厅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这就相当于默认用假期抵消。
可以预见,相关争论还会持续,直到疫情结束之后,在执行层面进行折中和统一。但无论如何,非常时期,企业与员工都在同一条船上,应该相互体谅。企业如果熬不过去,员工也会失业。从整体上看,如果大量企业倒下,经济放缓,疫情结束之后也不可能一夜之间就变出大量的新企业,找工作也不会很容易。 □刘远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