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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 辽宁港口集团被罚35万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1月08日        版次:GA13    作者:李玲

南都讯 记者李玲 2019年12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通报,辽宁港口集团因取得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100%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罚3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辽宁港口集团原名辽宁港航,2017年12月由辽宁省国资委成立,目的是整合辽宁省港口资源。两家被收购方——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均成立于2003年,业务类型包括提供集装箱、散杂货、散装液体货物港口/码头服务。

通报显示,2017年12月20日,大连市国资委、营口市国资委分别与辽宁港航签署协议,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的100%股权无偿划转给辽宁港航,并于2018年2月9日完成股东工商登记变更。

据市场监管总局介绍,辽宁港口集团2017年度未开展实际业务,也未产生营业额。而大连港集团2017年度全球和中国营业额均为人民币146.07亿元,营口港务集团2017年度全球和中国营业额均为人民币97.95亿元,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据南都记者了解,上述规定指出,当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时,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经评估,辽宁港口集团取得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100%股权,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市场监管总局对辽宁港口集团处以35万元人民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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