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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善意文明”,执行纠偏的核心仍在规范司法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1月04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规定对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此番最高法“执行新规”出台,在社交平台引发不少讨论,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初见成效的语境中,新规的不少内容涉及“坚决纠正”“严肃查处”不规范执行操作的表述,难免有人担心刚刚“强起来”的司法执行,会有放松的危险。此番文件虽对具体的执行情况也不乏明确的提法,比如区分单位与个人在执行中的责任、边界,比如提出对列入失信名单主体给出适当的宽限期和重申退出机制,还有对全日制在校生涉及校园贷纠纷时,慎用“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等等。

但首先应当看到,文件更多是对现有执行规定的细化、重申和规范,而绝非否定和放松。文件开宗明义提出,“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依然是执行工作的工作重心和主线”,明确“防止执行人员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者“以降低对被执行人影响为借口,无原则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善意文明执行不是和稀泥,在“执行难”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时本就不应该是,将来也绝不可能是,这是必须要反复重申和强调的。

事实上,执行新规意在纠偏的公共意图,在此前就曾多次向公众予以阐释。2019年3月,针对舆论关注的“失信被执行人的孩子不能上学”等问题,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曾明确强调司法执行的谦抑和审慎,提出“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要把握好政策界限”。对应此番新规的“子女高消费上学”部分,可以看到“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等看似过于细致的表述,也是在尽可能直接地回应具体执行中的一些过激行为。

对司法执行进行规范的核心依然是对人的规范,个案具体负责的执行法官,在理解和掌握执行规定时的尺度需要明确和统一。应当看到,查封扣押冻结等必要的执法、执行手段,在此前不少个案操作中要么怠于作为,要么存在不少滥用职权、扩大执行的情况,这都不符合法定的执行规范,也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此番新规明确提出,要严格区分企业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这样的原则性重申符合现行法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与此同时,新规也对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等情况给出了暂时性解除限制出行、限制高消费的特殊许可,对执行中的善意和人性有所关照。但也要警惕在具体个案操作中出现尺度过分放大、人为操纵痕迹的情况,令规范执行重蹈以往“执行难”中和稀泥覆辙的处境,这是对司法执行进行纠偏和规范必须要警惕的方面。

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行为,现行法律并非仅有“纳入失信名单”一条应对,轻则罚款,重有追究刑事责任,而其责任主体除了单位,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的个案执行过程中,应当以有利于判决有效执行、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为目标,综合运用多元执行手段,既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依法确保被执行人不被扩大化的执行威慑所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司法判断权威和执行力是同等重要的,还要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申诉救济权利。司法执行是司法公正的一部分,从始至终都有必要重申“不枉不纵”的精神和原则,规范化的执行不能是执行放水,也不能是执行过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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