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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主任羽海生受贿,涉多个楼盘和开发商

收受房产和现金503万元获刑8年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4月23日        版次:ZA05    作者:朱鹏景

南都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主任羽海生受贿案二审裁定书,首度对外披露了相关案情。判决显示,羽海生被认定受贿财物共计人民币503万余元,最终获刑8年。

收受多家开发商贿赂

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7年,羽海生利用其担任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后更名为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珠海市卡某某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某某俊公司”)、珠海市横某某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某某琴公司”)、珠海市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某公司”)、肖某源等多个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不动产产权登记、房地产权证及获取购房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甘某梅(已判刑)索取、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03.0835万元。

2010年至2017年,羽海生利用职务便利,为卡某某俊公司在心海州小区项目办理无抵押无查封证明、限购期间无法办理预告登记和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予以审批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间,羽海生先后多次在珠海市澳洲山庄小区门口、南油酒店等地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郑某洪(另案处理)给予的共计人民币34万元。

2012年至2017年,羽海生伙同甘某梅(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肖某源、赵某斌、谭某德、吴某全等人在办理房地产权证事项上提供帮助。其间,羽海生通过甘某梅多次收受肖某源、赵某斌、谭某德、吴某全给予的共计人民币27.21万元。

2013年到2017年,羽海生利用职务便利,为横某某琴公司在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8月,羽海生以借为名向该公司总经理许某彬索取人民币30万元。2014年至2017年,羽海生先后4次收受许某彬给予的共人民币2万元。

2013年8月,羽海生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珠海市金某达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吴某才索取人民币20万元。

2014年至2017年,羽海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同某公司在云顶澜山等项目办理土地抵押权登记、不动产产权登记以及限购期间无法办理预告登记和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予以审批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间,羽海生先后4次在其办公室等地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梁某锡(另案处理)、副总经理张某新以“红包”名义给予的人民币共4万元;2016年12月,羽海生在珠海市澳洲山庄小区楼下收受梁某锡通过张某新以订购中邦浪琴湾某栋某单元602房转卖溢价款的名义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收受房产,购房优惠百万元

除了收受现金,羽海生还收受房产。2014年10月,羽海生利用职务便利,为珠海同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帮助该公司客户办理房地产权证、房产限购期间使用虚假的社保证明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间,羽海生在珠海市澳洲山庄小区先后2次收受人民币共计55万元。2017年初,羽海生收受王某强给予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夏南二街某房产一套,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上述房产价值人民币47.1863万元。

2014年至2016年,羽海生利用职务便利,为珠海格某房产有限公司在某广场等项目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及限购期间无法办理预告登记和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予以审批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6月,羽海生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该公司开发的珠海市香洲区石花西路的一套房,从中收受该公司购房优惠款人民币101.0368万元。

2015年12月,羽海生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珠海市五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400号五洲花城二期20栋701房,从中收受该公司购房优惠款人民币112.6504万元。2016年,羽海生为该公司在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事项上提供帮助。

2016年至2017年,羽海生利用职务便利,为郑某欢在珠海市三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发的“阳光一号公馆”项目上提供帮助。2017年春节前,羽海生在珠海市澳洲山庄小区门口收受郑某欢通过其司机梁某杰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采写:南都记者 朱鹏景

判决

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退赃近60万

判决书显示,另查明,羽海生在接受珠海市纪委调查期间及检察机关侦查阶段,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羽海生退赃共人民币51万元,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84608元)。

珠海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羽海生利用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3.0835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羽海生在侦查期间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羽海生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依法判决:被告人羽海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羽海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3.083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羽海生上诉后,广东高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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