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至今中山法院受理高空抛物案件11宗

法官提醒:故意高空抛物要承担刑事责任,特定情形从重处罚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4月02日        版次:QA06    作者:王卫 吕婧

小区住户高空抛物造成楼下小车不同程度损坏。 通讯员 黄妙梨 摄

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3月22日晚,中山市南区某小区居民蔡某借着酒劲,把邻居塞在过道的物品从11楼扔下,造成楼下3台小车不同程度损坏,他自己被刑事拘留。而住在有大平台的小区居民,更是被高空抛物困扰。

统计数据显示,自2019年至2020年3月,中山市两级法院受理因高空抛物、坠物所引发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共11宗。法官表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现状:高空抛物屡禁不止

3月22日南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当晚8点,中山市南区某小区居民张某报警称,他的邻居蔡某把东西从11楼扔到楼下,造成多辆小车不同程度损坏。南区警方接报后立即出警,随后将嫌疑人蔡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讯问中,蔡某承认当晚喝了两瓶啤酒,于是“酒后吐真言”,把平时对邻居张某长期占用公共通道放置私人物品的不满全部发泄出来,并把张某的钓鱼工具、鞋子、电线从11楼抛到楼下。结果,造成在楼下停放的3台小车不同程度损坏,幸好没有人员伤亡。目前,蔡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高空抛物屡禁不止,住在小区低层,拥有大平台的居民,更是备受困扰。住在石岐区莲兴阁的李女士近日报料称,自己家的阳台上,经常会有楼上扔下来的垃圾,“烟头、棉签……都很常见”,李女士说,近日高空抛物更过分,还有狗屎、臭鸡蛋。有一次经历让李女士特别后怕,“我从阳台凳子上刚起身,走进房的楼梯边,就有一根钢管砸下来,把凳子都砸凹了”。

李女士一家从2014年住进莲兴阁,楼上经常有人丢东西。李女士住的这个单元共18层,她家在第4层,出门有一个大平台。“因为家里也没有装监控,所以我也不知道,到底是谁丢东西”。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隔壁的郑女士也遇到同样的情况。小区物业管理处表示,接下来会考虑加装摄像头,遏制高空抛物行为。

法官:故意高空抛物要担刑责

尽管社会各方多次强调高空抛物的危害,但是这样的行为依然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时有发生。统计数据显示,自2019年至2020年3月,中山市两级法院受理因高空抛物、坠物所引发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共11宗。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官解释,具体来说又分为几种情况: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案例1

不明抛物谁担责?

被高空坠物击伤眼睛,一审:36户业主共同担责

冯某在中山市映翠豪庭附近工地一层的空地冲凉。冲凉时一个油漆桶从楼上掉下来,掉在其跟前;紧接着,又有一个瓦砂锅掉落在地,瓦砂锅落地时的烂瓦片弹起划伤了他的右眼。

随后,冯某因“右眼被外物击伤伴视物不见2小时”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冯某右眼球破裂伴眼内组织脱垂、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右眼脉络膜脱离(外伤性)、右眼黄斑出血、右眼黄斑裂孔,需立即进行手术及留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其右眼视力阻碍、构成八级伤残。

由于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冯某将附近小区的物业公司和52户业主全部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79010.3元。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案中,冯某因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伤,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院酌定由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36户业主)分别向冯某补偿1717.56元,补偿共计22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案例2

台风过境小区高空坠物谁担责?

物业疏于防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受害人不顾风险外出承担3成责任

2017年8月23日,第13号强台风“天鸽”在广东沿海地区登陆,并正面吹袭中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已经先后多次发出紧急预警通知,决定从当天9时10分开始启动强台风I级应急响应,同时要求各行业和广大居民切实做好避风防风措施。

当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何某某驾车载其11岁女儿何某途经中山市某小区时,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的公路边,此时小区楼顶坠落一根长约6米、直径10厘米的钢管,斜插入车厢顶,造成车上何某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颌面部多发骨折、右锁骨骨折的严重伤害,出院后双下肢截瘫,部分护理依赖,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七级伤残各一项。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小区的某物业公司负有对管理区域内建筑物的公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等职责。事发当日是强台风天气,物业公司疏于防范或工作不到位,导致小区楼顶构筑物装饰架一根钢柱脱落酿成本案损害事故,且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应当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故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强台风天气情况下,何某的监护人即其父母仍无视风险带其外出,由此导致本案损害事故的发生,其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确定由何某的父母对本案损害事故承担30%的责任。2020年3月,法院依法判决某物业公司和分公司共同向何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55725.56元。

法官说法:事发当日为强台风天气,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多次发出紧急预警通知,呼吁公众切勿随意外出并做好防风避风。何某的监护人即其父母仍无视风险带其外出,由此导致本案损害事故的发生,其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确定由何某的父母对本案损害事故承担30%的责任。

案例3

施工人员高空抛物致人伤亡 建筑公司赔偿150万元

曾某系水质检测员,受公司指派,于2019年7月3日14时许到河道作业。途经某施工现场时,某建筑公司施工人员在该商住楼施工时将施工垃圾及废弃水泥块往该楼房背后的河道中随意丢弃,曾某与工友吴某被从高空抛弃的水泥块砸中头部而受伤。

市民报警并报120救护,派出所与安监局工作人员均到现场调查处理。曾某受伤入院治疗,后经过7天的抢救,因医疗无效死亡。同年7月31日,曾某家属将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50万元。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建筑公司同意向曾某家属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50万元,分三期支付。

法官说法:该案的建筑公司施工人员不顾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为贪图方便,从建筑物向河道抛弃建筑垃圾,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曾某死亡,建筑公司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建筑公司承认自身存在过错,自愿接受调解,对于从源头上杜绝高空抛物事故的再次发生、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采写:南都记者 吕婧 通讯员 刘颖清

统筹:南都记者 王卫

手机看报
分享到:
返回奥一网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