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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明确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可追缴

追缴时限拟为三年,相关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8月05日        版次:NA08    作者:张小玲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深圳拟明确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8月3日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要求追缴的,职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超过三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即日起到8月16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有建议请反映,电子邮箱:cjhzgw@szrd.gov.cn。

  现状:不少单位和职工对缴存基数有争议

  

  当前,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主要表现为:单位和职工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存在争议,大规模群体性投诉案件频发,住房公积金零余额账户的清理权责不明确,对部分单位为职工套提骗贷提供便利缺乏有效监管等,需要通过完善立法予以解决。

  此外,深圳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改革推出的新做法、新措施,如对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利息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覆盖所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制度、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创新举措等,也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巩固改革成果。

  

  创新和变通:引入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机制

  

  《草案》对《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部分创新和变通,主要包括:引入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机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完善化解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支持机制,明确追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时限,探索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秉持从严管理理念设定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等。因此,《草案》拟采用特区立法的形式。《草案》未规定的,一方面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授权市政府或者公积金管委会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其职工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除上述五类主体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外,《草案》设置了自愿缴存机制,即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按规定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人大释疑

  公积金投诉案件受理量逐年递增 

  约23%单位被投诉时未办缴存登记

  深圳市人大解释,这也是回应社会关切和现实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非强制缴存单位职工要求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有关住房公积金追缴处理,《管理条例》仅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据介绍,近几年深圳住房公积金投诉案件受理量逐年递增,从2012年的542件增长到2019年的37133件,涨幅达68.5倍。近两年来涉住房公积金投诉的群体性事件中,200-500人规模最多,占比为32%;其次为1000-5000人规模,占比为16%。以离职投诉为主发展为离职投诉和在职追缴并重,且在职追缴多为群体性投诉。追缴投诉涉及私营企业占比最高(62%),其次为外商投资企业(23%)。约23%的单位被投诉时尚未办理缴存登记,此类单位追缴难度更大。

  焦点

  鼓励单位和职工协商处理欠缴住房公积金问题

  住房公积金投诉案件数量激增和风险的增大,一方面与经济运行周期有关;另一方面是由于住房公积金争议解决救济渠道单一且《管理条例》未设置住房公积金欠缴追缴申请时限,追缴时限过长导致案件积压。

  《草案》以兼顾各方利益为出发点,借鉴深圳社保领域立法经验,完善了住房公积金欠缴投诉和申请追缴处理机制:一是明确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二是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要求追缴的,职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超过三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三是鼓励单位和职工协商处理欠缴住房公积金问题,同时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工会、行业协会、人民调解等应当积极引导和协调,建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四是单位和职工已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补缴方案或者签署补偿协议,已经履行或者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无新的事实和理由的,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深圳市人大解释,《草案》设置住房公积金追缴申请时限,能促使职工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证据灭失、事实认定困难,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权益。同时,促使企业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安心生产和经营,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等。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这一制度实施至今已20多年,其功能也在不断地扩展。《草案》明确规定,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并经批准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探索采取发放项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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