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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决策和实施程序 规范政府投资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3月02日        版次:NA02    作者:王睦广

南都讯 记者王睦广 近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据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的,旨在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

明确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要求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除了条例中列明的除外情形,政府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条例(征求意见稿)》还就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等各环节作出规定,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要求。

新增预安排下达投资计划的规定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市政府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政府通过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预安排下达投资计划。据悉,对比《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政府通过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预安排下达投资计划”的内容。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计划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应当编制调整方案,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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