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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城市更新、养老服务、 绿色金融…… 一大批法规昨起实施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3月02日        版次:NA02    作者:张小玲

个人破产

财产类别+封顶数额

个人破产豁免财产累计不超过20万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3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首部针对个人破产制定的法律。同一天,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正式揭牌,深圳法院“个人破产一体化平台”上线,标志着与《条例》相关的配套措施正在形成体系,包括豁免财产、财产接管、管理人规定、破产信息登记及公开等,都将得到明确。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2020年8月26日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市人大法工委解释,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这是个人破产立法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为了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条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根据《条例》,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要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才可以免除剩余债务。

深圳的《条例》采取规定财产类别加封顶数额的模式。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也就是最多留20万,包括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在无房产情况下的基本必要的家庭生活用品,基本的个人消费、家庭赡养和小孩上学看病费用、租房费用。基本核算,20万够一家三口生活1年。

除了豁免财产之外的,全部要拿出来还债。3年之内不准高消费,不能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管等职务;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可以说,深圳先行一步在国内首次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尝试,对于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着重大意义,也为我国将来在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作好了准备。

养老服务

长期护理保险费10月1日起征缴

2022年底前每个区要建成一家基本型养老机构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2022年底前,每个区至少建成一家具有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的区级兜底保基本型养老机构。重点打造街道、社区、小区、家庭“四级养老服务网络”。《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长期护理保险费自2021年10月1日起征缴。

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按照0.1%的比例逐月缴交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年来,深圳强化养老服务政策创制。形成以《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为纲领、若干中长期规划为核心、系列规范性文件为基础的“1+N+X”的养老服务法规政策体系,全面覆盖土地、财政、金融、保险、税费、医疗、人才、产业等方面,推动深圳市养老服务快速发展。《条例》将发展养老服务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对策,为深圳进一步推进“老有颐养”相关工作提供法律遵循。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养老服务条例》在其基础上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范围,除用人单位职工外,进一步将年满十八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非在职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也纳入其中。

长期护理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0.1%的比例逐月缴交,其中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50%比例缴费,退休人员、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由个人缴费,困难人群缴费由财政给予补助。

在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财政经费支持的基础上,《养老服务条例》对公办养老机构区分收住对象,实行分类收费,其中对本市户籍特困老年人免收费用;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费用;其他符合入住条件的老年人,按照非营利原则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成本,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

为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尽快实施,《养老服务条例》规定长期护理保险费自2021年10月1日起征缴。

明确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针对深圳市土地资源紧张,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足等问题,《条例》强化养老服务空间设施保障。明确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面构建多层次、全覆盖、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网络,市级推动“9+3”民政服务设施建设,区级加快推动完成区级养老机构新建或扩建任务,2022年底前,每个区至少建成一家具有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的区级兜底保基本型养老机构。重点打造街道、社区、小区、家庭“四级养老服务网络”。

到2025年底,每个街道至少建设一家长者服务中心,主要功能是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医养结合等。每个老龄化社区将至少建设一家社区长者服务站,主要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管、文体娱乐、助餐配餐、辅具租赁、喘息服务等等服务;在住宅小区(片区)设立长者服务点,主要是提供居家上门照护和链接资源。通过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点科学、均衡布局,让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15分钟生活圈”的优质服务。

绿色金融

深圳绿色贷款余额

截至去年底近3500亿

南都讯 记者程洋 3月1日,我国首部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同时也是全球首部规范绿色金融的综合性法案——《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以下简称《绿金条例》)正式实施。此次《绿金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深圳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先行示范、走向纵深发展。

据了解,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紧扣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与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的密切合作,联合推出一系列配套措施,推动《绿金条例》落地实施。

此外,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统筹各方共同推进深圳绿色金融发展,深圳市政府成立绿色金融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金融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与深圳人民银行任副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为成员单位。

据介绍,《绿金条例》的实施有充分的市场和机构基础。深圳绿色贷款余额占比较大。截至2020年末,深圳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贷款余额近3500亿元,同比增长16.8%,占各项贷款余额5.1%。而且,部分金融机构已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绿色金融委员会的调研发现,样本中过半数金融机构已开展公开环境信息披露。

同时,深圳金融机构也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兴业银行作为国内首家赤道银行、绿色金融领域的先行者,辖内分行已建立适应绿色金融发展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则发挥专家银行优势,参与推动深圳绿金协的成立。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进一步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加强与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做好对深圳绿金委和深圳绿金协的政策指导,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完善《绿金条例》配套细则,优化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完善绿色金融标准,建设绿色金融发展基础设施;加强绿色金融人才培养,补齐绿色金融中介组织发展短板,营造深圳绿色金融发展良好生态;不断总结绿色金融发展“深圳经验”,为粤港澳大湾区、国内、国际绿色金融发展提供经验。

城市更新

创设“个别征收+行政诉讼”制度

破解城市更新“搬迁难”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深圳出台全国首部城市更新立法,并创设“个别征收+行政诉讼”制度破解城市更新“搬迁难”。《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3月1日起实施,创设了“个别征收+行政诉讼”制度,规定旧住宅区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均不低于95%,且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

率先探索市场化运作路径

对于“寸土寸金”的深圳,城市更新是其盘活存量土地,实现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早在2009年,深圳已出台《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明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等原则,推动深圳城市更新市场化程度走在全国前列。但随着城市更新工作进入精耕细作阶段,“搬迁难”“钉子户”等问题逐渐成为制约深圳城市更新有序推进的瓶颈。因此,有必要通过特区立法予以规范,为深圳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根据《条例》,深圳在全国率先探索城市更新市场化运作路径,在坚持政府统筹的前提下,主要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由物业权利人自主选择的开发建设单位(下称市场主体)负责申报、编制更新单元规划,开展搬迁谈判、组织项目实施等活动。

《条例》同时从多方面对市场主体及其开发建设行为进行规范,规定参与城市更新的市场主体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同时规定,申请将旧住宅区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位计划,自发布征集意愿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达到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要求的,三年内不得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规定了多种搬迁补偿方式

为更好保护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了多种搬迁补偿方式,明确物业权利人可自主选择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搬迁补偿方式,充分尊重物业权利人的自主意愿,发挥居民的积极性。

同时,规定了搬迁安置最低补偿标准,明确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其他合法建筑和历史违建的搬迁补偿标准,由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参照本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为破解“搬迁难”,《条例》创设了“个别征收+行政诉讼”制度,规定旧住宅区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均不低于95%,且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可参照执行。

依照《条例》规定对未签约房屋实施征收的,可不纳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由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家和深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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