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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备案≠行政审批 投资者须及时查询备案情况避免误导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3月27日        版次:NA08    作者:陈思华

  “福田区私募基金小课堂”专题报道之三

  专题

此前我们已经带大家认识了什么是非法集资,以及非法集资的特点。事实上,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伪私募”,不仅需要监管部门、公检法部门加强监管和执法行动,也需要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理性投资文化,提高人民群众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接下来我们将展示一批案例,以当下社会公众对私募基金的误解,逐步揭开假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真面目,以期对投资者有所帮助。

《基金法》明确对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不设行政许可,实施备案制,由行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私募基金备案。当前,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不能正确区分“登记备案”与“行政许可”,通过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备案少量产品或虚报信息骗取登记备案,以此为幌子,向投资者鼓吹属于持牌金融机构,虚构项目诱骗投资者,大量募集资金后挪为己用,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

在深圳,2016年底,监管部门陆续收到对A公司的举报,涉及该公司6只产品、30余名投资人,金额合计1090万。监管核查发现,A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备案4只产品,但举报人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均为未备案产品,对此,监管部门立即开展深入核查,发现公司实际募集规模可能是其备案规模的80倍,立即向深圳公安部门进行了案件线索移送。A公司属于典型的“备少募多”,利用登记备案不当增信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现实中,一些动机不纯的私募机构往往通过虚报信息骗取登记备案,先备后募、备少募多等各种手段,利用投资者对“登记备案”法律属性的误解,不当增信,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极具欺骗性。关于“登记备案”,投资者至少应该了解以下几个方面:

“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管理人宣传私募机构是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批准的正规持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是经过审批的投资产品,属于误导消费者,莫轻信。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产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者的认识偏差,宣传中将登记备案等同于行政审批,利用备案信息自我增信是对监管部门的变相“绑架”,是对投资者的严重误导。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投资者要及时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所购买的私募基金的备案情况,核实信息是否准确一致。否则,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反映。

统筹:张馨怡

文:张馨怡 陈思华

制版:柯晓明 邓诗君 黄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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