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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击持械围殴者致一死三伤,判决无罪没毛病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4月10日        版次:GA02    作者:综合

  来论

  妻子被醉酒男子调戏,丈夫陈某面对几人持械围攻,用折叠小刀还击致1死3伤,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4月7日,媒体报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法院判决丈夫陈某因属于正当防卫而无罪。后检方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无罪判决。

  公诉机关抗诉有罪,法院依然判决无罪,这样的案件总会引发议论。判决书显示,案发时,被告人陈某和妻子孙某等在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同在附近吃完饭的周某、容某等人看到孙某一人在卸混凝土,便对其用言语调戏。其间容某等人还进行言语挑衅,周某用手摸了一下陈某妻子的大腿。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后容某、纪某从旁边地上捡起一根长约1米的空心钢管(直径约4cm)冲上去打陈某,因陈某头戴安全帽,钢管只打到陈某的左臂上。在此过程中,陈某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妻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15cm,刀刃长约6cm)乱挥、乱捅,致容某、周某、纪某和一劝架人员受伤。在陈某同事赶到现场后,周某、容某等人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等物品砸陈某。容某带伤跑到工地的地下室后因失血过多死亡。周某、纪某等三人亦受伤。

  针对此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陈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则提起了抗诉,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互殴性质,不是正当防卫。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当时容某等人先调戏陈某妻子,后连续用拳脚和持械围殴陈某,属侵害行为正在进行。而陈某持刀捅伤被害人时,正是被容某等人持械殴打的紧迫期间,陈某是在被羞辱、遭殴打后为维护自己及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还击,其行为不属于具备伤害故意的互殴。

  不仅如此,二审判决还着重阐释了容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行凶”。并据此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维持原审陈某无罪的判决。

  根据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在陈某掏刀实施防卫之时,容某、纪某所持的是钢管,周某所持的是铁铲,均是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而且,此前周某、纪某均是用力甩开阻止他们的人,进一步实施侵害行为,这些都显示出他们行凶的恶意。

  而从被告人的主要防卫行为来看,陈某是半蹲着左手护住其妻子,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伤人行为,而是一种被动的防御,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较短(6cm左右)的小刀,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就不会被捅刺到。这也证明陈某的行为还是在自我防卫的范畴之内。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并未规定特殊防卫的行为人必须身受重创,或者已被抢劫、强奸既遂等才可进行防卫。否则,有可能成了事后报复,那就失去了正当防卫的意义。特殊防卫的目的正是要使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即使防卫人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影响防卫的成立。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包括一般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以及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蕴含着法不可强人所难的社会公理,对于正在进行的先行侵害,防卫行为一般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同样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丈夫陈某反击调戏妻子者,虽导致1死3伤的严重后果,亦该当无罪。(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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