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让商标注册变成投机生意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12月26日        版次:GA02    作者:吴元中

  来论

  日前,一则四川多家带“青花椒”名称餐馆被上海一家餐饮公司起诉的新闻,引发热议。

  据封面新闻报道,起诉人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理由是,其从2013年起陆续注册了“青花椒”图案商标、青花椒砂锅鱼以及其英文标注等多组青花椒商标。之所以引发热议,不仅在于众多被诉餐馆在该公司商标注册前就营业,甚至有的还是老字号,还在于青花椒作为一种植物、调味品在四川家喻户晓。不管是“唐记青花椒火锅店”还是“邹鱼匠青花椒火锅”,都是以当地广为采用的青花椒作为主要调料,区别只是与不同餐馆特色相联系的“唐记”、“邹鱼匠”等,“青花椒”并不是什么专有标志,不过是一种通用佐料罢了。

  众多被诉餐馆都表示,想不到“青花椒”也能注册,此前他们应当连上海这家公司的名称和商标都没听说过,店名中采用“青花椒”字样不过是根据当地习惯而已。

  这些餐馆既没有侵犯上海这家公司名称或者商标权的恶意,他们营业收入也是来自于自己口碑和顾客认可,而与上海这家公司无关,该公司也没有因为这些餐馆的名称原因而使自己名誉受到侵犯,更没有减少其在该地的市场份额,这样的索赔根本就是无理的。尤其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即是注册商标含有通用名称、主要原料、地名等非专属性标志的话,也是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的。该公司以商标维权为名向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进行索赔,哪里是依法维权,分明是碰瓷、讹人。

  这样的索赔意图不会得逞是毋庸置疑的。更让人反思的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并不是仅仅含有青花椒的名称或图形,而是直接以“青花椒”“青花椒砂锅鱼”作为注册商标,而《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有观点认为,花椒属于通用名称,加上“青”字后是否属于通用名称就产生争议了;砂锅鱼属于通用名称,加上“青花椒”后是否还属通用名称也存在争议。青花椒与红花椒分别是对青色花椒与红色花椒的指称,仍然属于通用名称,而不是创造出来的形象,“青花椒”与“砂锅鱼”两个通用名称加在一起也仍然属于通用名称不说,即使认为不再属于通用名称允许注册,也因为助长投机风气而背离商标保护目的。毕竟,商标的本质在于与他人产品或服务相区别的独特标志,如果都在通用名称上做文章,只会引起混乱、混同、仿冒、投机钻营,还有什么独特性可言?

  无论如何,通过该事件以及近期接连发生的“逍遥镇胡辣汤”商标风波、“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事件,人们看到一些商标申请人并不是以保护使用和防止他人侵权为目的,而是旨在对公共属性、公共资源形成垄断,由此对正当使用者进行勒索,把商标注册变成一门投机生意。还望相关部门在对这类索赔认清其真面目、不让其得逞的同时,也注意完善相关规定,更好地从根源上进行治理。也只有堵住漏洞,没空子可钻,才能避免动歪脑筋,在使市场秩序更健康的同时,使人们把精力都用到诚实经营和更好地提高产品与服务的质量中去。 □吴元中

手机看报
分享到:
返回奥一网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