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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名消费者信息泄露,公益诉讼只是权利伸张第一步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9月05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重庆市消委会提起的非法泄露万名消费者个人信息案,在当庭达成的调解协议中,被告方除了在公共媒体赔礼道歉外,还被要求“策划、制作、发布其原创的消费领域公益宣传活动4次以上”。这是自8月20日《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以来,全国开庭审理的第一例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以行为补偿损失”的公益诉求,在全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亦属首次。

  2020年7月疫情期间,重庆某物流园冷冻仓库部分进口海鲜产品核酸检测呈阳性,本案被告重庆扬啟公司旋即通过其自媒体账号发布详细的相关产品购买者名单,名单涉及10979名消费者的住址、电话、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

  逾万人的详细个人信息被泄露,特别是在2020年疫情防控那样紧张的气氛中,其给特定人群带来的伤害不言而喻,时至今日或许还能让人感同身受。相较于动辄十数万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部分旧案,一万多人的个人信息或许不算多,但必须看到,对于身处其中的每个人而言,其权益受损的状态、维权无助的处境都真切存在着。

  可贵的是,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并寻求诉讼适格主体,在诉讼提起的专业储备不足、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几级消委会跟进响应。此番针对特定群体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得益于各方的合力,也让身受个人信息泄露之苦的普通公众得以纾解维权之困。

  本案的具体诉求,无论是在公共媒体上赔礼道歉,还是通过发布原创公益宣传内容“以行为补偿损失”,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而提出的权利主张。至于特定的被侵害主体所可能存在的赔偿主张,其实并不因为公益诉讼未主张而失去提起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早已明确,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诉法规定提起侵权之诉并获得相应赔偿。

  刚刚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规定,针对个人信息权益受到损害的,只要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哪怕个人因此所受损失与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所获利益难以确定,也不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在此之后,已有多个判例要求被告方为其侵害他人合法信息权利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公益赔偿如何到达特定受侵害对象的问题,同样也不乏具体的司法探索。2018年5月,广州中院审理一起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判决所涉赔偿金就被明确暂由法院托管,“等待受损消费者提出诉讼”。由此来看,包括此番万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案件在内,诸多个人信息权益受损案当事人,同样可以在公益诉讼之后按照具体的司法指引提起民事诉讼,伸张那些过去看来可能微不足道或者维权成本太高的个人信息权益。

  在公益诉讼之后,如何尽可能减少和降低相应个人诉讼的司法成本,依然有待具体司法实践的探索。但无论如何,公益诉讼都只是公民权利伸张的第一步,其并不能排斥和替代公民个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举动。恰恰相反,法律捍卫社会公共利益的行动,也正需要社会公益诉讼与公民个人诉讼的不断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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