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人偷拿鸡蛋被拦后猝死,索赔被驳回于法有据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4月19日        版次:GA02    作者:孙鸿亮

  来论

  “老人超市拿鸡蛋未付款被拦猝死”引发舆论热议。2020年6月13日下午,江苏南通67岁的谷某在超市购物时,在口袋里放了两个鸡蛋未结账便欲离开,超市工作人员将其拦下并询问,交涉未果后谷某突然倒地猝死。谷某的近亲属以超市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是权利人对合法权利的自我保护,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认为,人都死了,超市不应当赔一些吗?也有人认为,超市不该赔,是老人不付款在先。舆论归舆论,这个案子的解决还须放到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进行冷静的分析。

  首先,超市作为用工人,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超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问题转化为超市工作人员阻拦老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如果侵权,则超市应当向老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反之则否。

  其次,须对照民法典有关过错侵权行为的规定,对超市工作人员的阻拦行为是否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各个构成要件进行逐个审查,在审查的顺序方面,遵循先审查客观构成要件,后审查主观构成要件的步骤,只要有任何一个构成要件不符合,超市工作人员的阻拦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行为。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以损害赔偿为法律效果的过错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违法行为(由“侵害”一词体现)、损害、因果关系、过错。前三个是客观构成要件,过错是主观构成要件。老人的死亡是一种人身损害,符合“损害”要件。

  那么超市工作人员的阻拦行为是否属违法行为呢?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所有权等遭受侵害的情形,法学理论上会认为这些绝对权遭受侵害的结果征引了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除非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文规定了自助行为这一违法性阻却事由,这里的“合法权益”仅限于债权请求权。老人和超市之间成立了以鸡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超市对老人享有支付价款的债权请求权,老人将鸡蛋放在口袋里未付款就准备离开,超市的债权请求权有不能实现之虞,超市工作人员阻拦老人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所有要件,且未超过必要限度,故超市工作人员阻拦行为的违法性被阻却,不符合过错侵权行为的“违法行为”要件,故超市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第142号指导案例(“电梯吸烟劝阻”案)的裁判要旨:“行为人为了维护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原理即为自助行为。本案分析至此即可结束,无需探讨因果关系和过错要件。

  当然,二审法院进一步分析了超市工作人员的阻拦行为和老人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超市的阻拦行为是老人死亡的条件,但是从一般理性人的角度来看,正常的交涉、劝阻行为并不会导致人的死亡,因此阻拦行为与老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审法院的分析值得肯定。

  本案一审与二审法院的判决均有理有据,态度鲜明,没有采取“和稀泥”的态度,法律的归法律,人情的归人情。超市当然可以自愿给予老人家属适当补偿,但在法律上超市没有任何赔偿义务。

□ 孙鸿亮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手机看报
分享到:
返回奥一网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