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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随地“加班”频现,亟待完善法规保障权益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4月04日        版次:GA02    作者:丰收

  来论

最近,微博上一个#爬个长城爬到一半还得加班#的话题引发无数“打工人”的共鸣。网友@追风少年刘全有发微博称:“谁能想到我爬个长城爬到一半还得加班呢”,并晒出在长城上加班的图片。而就在近日,有媒体还以《咋算“加班”?业内呼吁完善认定标准》为题,揭示了加班现象普遍存在却又极其复杂。

其实,类似于“爬个长城爬到一半还得加班”相当常见,网友纷纷晒出自己同款加班图,如海边悬崖加班照、KTV包间加班照、长隆旅游加班照、马路中央加班照、高铁加班照等,虽不能确保完全真实,但都间接印证了随时随地在“加班”是种普遍现象。

随时随地“加班”常见,除了因为互联网、笔记本电脑、手机、社交工具等现代技术深入生活,也与现行法律对“加班”的认定标准过于滞后有关。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即工作超过这个法定时间即为加班。但现实加班情况远比法律规定复杂。

目前,既有隐性加班,也有显性加班。比如有的企业以制度形式公开让职工加班,这种显性加班明显违反劳动法律。而类似于“爬个长城爬到一半还得加班”的加班现象,则属于隐性加班,用人单位大多不认为是加班,也不会支付加班费,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对于隐性加班,显然更应完善法律加以规范。

如今职工加班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已发生很大变化,而现行法律规定却未能与时俱进做出调整和完善。这既造成“有时劳动者认为的‘加班’并不是法律所认可的加班”,容易引发劳动纠纷,也给部分用人单位随时随地要求职工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占职工便宜提供了机会。所以,要以各种新型加班现象和劳动纠纷为导向,及时完善“加班”认定标准。

完善“加班”认定标准之前,需要对当前不同形式的加班进行全面摸底和梳理,然后听取不同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意见建议,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的特点,科学确定“加班”认定标准。哪些情形属于加班,哪些情形不属于加班,都应该有相应的认定标准,凡认定加班须支付加班费。如此,不仅用人单位和职工能够准确认识加班,也利于劳动仲裁和司法机关公正裁决。

笔者注意到,有关部门曾出台过《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但最终似乎未见其正式出台实施。假如该规定正式出台,相信会有助于解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问题。在网上加班、微信加班等随时随地加班现象比较常见的今天,希望有关方面根据加班的新变化、新问题,重新制定特殊工时管理制度,增加“加班”认定标准。

另外,还应完善相关劳动法律。我国《劳动法》虽然在2009年、2018年进行过修订,就其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而言,规定仍然比较原则和简单,很难对多样化的单位工时制度和加班现象进行有效规范。只有法律规定与时俱进,再配套科学的认定标准,才能引导用人单位规范加班,让职工拿到加班费或者得到应有的休息,才能减少显性加班、隐性加班等现象。 □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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