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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起哄怂恿他人自杀,或需进一步完备法律制度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1月03日        版次:GA02    作者:张贵峰

  来论

1月1日,邓州市公安局发布案情通报称,2020年12月27日,邓州市女子在某跨河大桥欲轻生投河,杨某奇(男,43岁,邓州市人)为了博人眼球,现场起哄怂恿该女子投河自杀,并拍摄视频在网上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对杨某奇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治安处罚。目前,该跳河女子被救后已由家人接回。据此前曝光相关视频显示,一名女子在大桥栏杆边欲轻生,一名围观男子喊道,“那你倒是跳啊”。随后,女子掉入水中。

又见令人极为心寒齿冷的起哄怂恿他人自杀场面!类似这样的现象,事实上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2018年6月20日,甘肃庆阳一名年轻女子坐在百货大楼8层边缘企图自杀,楼下围观者不断怂恿女孩跳下,大喊“怎么还不跳”,最终女子从楼上坠落身亡;2015年7月1日晚,沈阳市一小区,一名女子骑在10楼一窗口犹豫不决,楼下看热闹人群中却传来起哄声:“赶快跳呀”“别折腾了,都看累了”,刹那间,女子坠落下去……

在他人意欲自杀、生死存亡之际,一些围观者不仅不好言劝阻或施以援手,而且在一旁极尽起哄、怂恿之能事,以一种“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冷漠冷血心理待之。对于这种起哄怂恿他人自杀的看客行为,无疑不仅应在道德上严厉谴责,还应在法律层面上严厉打击惩戒。

这种看客行为不仅凸显暴露一些围观者身上极其丑陋、卑劣的人性之恶,实际上还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对于当事的意欲自杀者来说,这种起哄怂恿不仅会明显进一步刺激、强化其自杀意志,而且也会无形中给相应的救援工作添堵添乱,严重恶化整个事态,让那些原本犹豫不决,或者可以及时劝阻救援的自杀行为,变得难以救赎、不可挽回。

不过,尽管警方已对起哄怂恿者,做出了行拘9天的处罚,但如果进一步站在严格依法严惩此类行为的法治角度,或许还应看到,针对这种“起哄怂恿他人自杀”行为,我们现行的相关法律,事实上仍然不十分健全完备。

多地警方对这种行为的界定都是“寻衅滋事”,而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层面的“寻衅滋事”,事实上都并没有明确将“起哄怂恿”或“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纳入其中,相关处罚所依据的也仅是法条中显得十分含混笼统的兜底性条款——“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而这种对“起哄怂恿他人自杀”行为缺乏明确法律界定状况,从法治角度来看,无疑存在明显缺憾,不仅不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实际上也不利于有效打击严惩这种性质十分恶劣、危害十分严重的行为。

囿于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可能存在不同理解,相应的执法行为,势必也会存在很大的弹性空间——或者重罚,或者轻罚,甚至根本不处罚。事实上,这也正是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尽管“起哄怂恿他人自杀”很普遍很常见,但相应的处罚、严罚案例却并不多见,是没能充分确保此类行为“违法必究”的一个根本原因和背景所在。

要想有效惩戒“起哄怂恿他人自杀”行为,相关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完备,如将“起哄怂恿他人自杀”,明确纳入寻衅滋事的法律范畴,或者专门单列相应的明确法律条款,并进一步严格细化相关罚则,确保此类行为都能“违法必究”。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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