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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取快递女子出轨,自诉转公诉只是正义起步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12月27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备受关注的“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事件有了突破性进展,日前,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已对郎某、何某网络诽谤他人一案依法刑事立案。据最高检官方账号披露,此番网络诽谤案的刑事自诉转公诉,系由当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而起,涉案人员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

一个普通公民日常下楼取个快递,就被几名无事生非之徒肆意编排、公然侮辱,即便是在事件得到初步澄清、涉案人员对受害人的诽谤查证纯属无中生有的情况下,受害人的处境依然艰难:从涉案人员公开道歉时表现出各种不情愿、不诚恳,受害人谈到赔偿时更被指责“狮子大开口”都可看出,公民个体提起刑事自诉可谓举步维艰,而这种遭遇长期以来已非个案特例。

此番网络诽谤案的刑事自诉转公诉,虽看起来只是司法程序上的一小步,但也完全可以看出国家司法在捍卫公民合法权利中的更明确、更坚定态度。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只是国家刑事追诉的开始,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司法审判,尽管具体司法对个案的判断尚有诸多未知数,但公民自诉的无助与无力终于有了根本性的改观。

自诉转公诉本身不仅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公众在本案中也可以看到检察机关督促立案的清晰路径,以及法院在自诉案件立案上的态度:除了自诉得以顺利立案,还有法院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为自诉提供协助。多条程序链上的同步推动,使得这桩公然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的极端恶性案件,不再只是停留在此前普通行政处罚的层面,而进入“告诉才处理”的例外情形,被认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导致本案自诉转公诉的,并非是公民个体提起自诉、取证的艰难,因为根据刑法相应条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相应侮辱诽谤行为,面对被害人的自诉困难,法院对应的操作,本应是前述所及的“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而此番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则或是源自检察监督的推动。检察机关对于“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定职权,既然刑法对自诉案件例外情形的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已经是既定条款,办案机关在接到并处理此前治安案件过程中就应对案件的属性有及时的判断,该刑事立案没有立案,才引出检察机关后续的立案监督。

当然不排除不同办案机关、具体人员对同一案件的差异认识,但像此番影响如此巨大的网络诽谤案,罪与非罪的判断居然也如此迥异,令人匪夷所思。对这一过程、细节的程序厘清,或有助于公众窥见普通公民的隐私、名誉权利在日常社会状态下的真实处境:即便像“取快递被造谣出轨”这般烈度、恶性的侵权情况,即便其给公民个体带来的可能是天崩地裂的“社会性死亡”,基层治理对其的应对和判断都习惯于淡化、矮化和弱化,就像家暴求救往往应者寥寥一样。

迟来的刑事立案,所幸被检察监督及时纠正,但在另一方面,受害者被公司劝退,遭遇后续网络暴力的恶意揣测、污言秽语,对于普通公民遭遇的这场无妄之灾,亦不乏有人更便宜地采取一种“宁信其有,不信其无”、听之任之甚至不惜再踏上一只脚的心态,使得“社会性死亡”的伤害烈度在升级扩大。

造谣取快递女子出轨,自诉转公诉只是正义的起步,不仅需要刑事立案后的调查、取证有专业、扎实的进展,也需要后续的刑事公诉与司法判断以案释法、捍卫公民权益,更需要法律之外的社会反思,能够痛切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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