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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约束不被滥用,国办作出清晰指引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12月20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工作任务。意见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一句话总结,就是以有限制地使用征信为核心,进而健全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之所以称其为有限制地使用征信,是因为与2017年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发布的规定相比,这份最新的指导意见限制性规定更多,7条中的5条都可以说是规范征信应用的限制性条款。并且新提出了公共信用信息的科学界定、惩戒措施的过惩相当等问题,重新强调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问题等等。

这些条款与当下一些颇具争议的信息公开事件不无关系。欠缴垃圾处理费要上征信、车厢内吃东西要上征信、闯红灯也要上征信,这引来了各界对于征信过度应用的激烈讨论。更有甚者,2019年江西萍乡农商银行针对逾期未还助学贷款的学生发布催款通知,该通知不仅公布了141名大学毕业生的姓名、学校、逾期金额(多至11890.96元,少至3.47元),还包括住址等信息,这些住址甚至精确到了“几单元室”。

失信约束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以公开为形式,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为惩戒的方式,对于打击失信行为确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失信约束既可以利用后果警示规范个体行为,又能够通过实际惩戒让失信主体付出代价。也因此,失信约束当然是适用范围越广越好,公开程度越大越好,惩戒手段越重越好,这或许就是某些具有争议的征信事件为什么产生的根本原因。

近年来,关于失信约束的尺度问题讨论越发热烈,不论一些社会舆论怎样分析争议事件中不合理的设定,一段时间后,相似的事件总会换个地方继续上演。毕竟,欠缴垃圾处理费的确是一种失信行为,助学贷款的学生确实也是有逾期未还的情况发生。现实的理亏是很多人判断的基础,背后则是将个人信用宽泛化认定的普遍取向。但客观地说,个人信用具有更高的价值量,不能把什么事都扔进征信的筐里,也不能因为理亏就加重惩戒手段,这降低了失信约束价值和效用,同时也涉嫌对个人权利的侵害。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所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应该定位于减少重要领域如食品药品的重大违法事件,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一些失信行为,而不应该做扩大化理解和界定。

征信不能不用,更不能滥用。国办的规定可谓结束了此前争论不休的局面——哪些行为可以纳入征信要以科学为原则,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的尺度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不得擅自增加,惩戒措施要轻重适度……同时还要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除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问题。

回过头看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出台,提出“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的奋斗目标。如今,6年时间过去,在社会信用机制已经深入社会生活之时,下一个阶段,恐怕就是要在基本建成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尤其是要避免失信约束以一种不完善的状态滥用到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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