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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布《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

“十不得”划出研究生导师行为底线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11月13日        版次:GA10    作者:吴单

11月11日,教育部公布《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下称《准则》),针对当前导学关系、师德师风等方面出现的典型问题,明确导师指导行为“十不得”,为导师指导行为划定底线。对违反准则的导师,培养单位要依据相关规定,视具体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直至清除出教师队伍等处理措施。

此外,教育部将把导师履行准则的情况纳入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双一流”监测指标体系中,对导师违反《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格限制招生计划、限制申请新增学位授权,情节严重的,将按程序取消相关学科的学位授权。

“导学矛盾”时有发生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目前,全国共有研究生导师46万人,其中博士生导师11.5万人。随着研究生培养规模逐步扩大,导师队伍建设面临新形势、新挑战、新任务。

近年来,导师与学生之间的“导学矛盾”时有发生。“有个别导师指导精力投入不足、指导方式方法不科学、质量把关不严,甚至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造成了很坏影响。”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直言,为加快建设一流导师队伍,保证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必须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强化导师岗位管理,规范导师指导行为;同时,也要维护导师应有权利,不断改善导师治学育人环境,激发导师育人育才积极性。

导师指导行为“十不得”

据了解,《准则》针对当前导学关系、师德师风等方面出现的典型问题,明确了导师指导行为“十不得”,为导师指导行为划定底线。

《准则》规定,研究生导师在参与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科学选才。认真完成研究生考试命题、复试、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录取研究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根据社会需求、培养条件和指导能力,合理调整自身指导研究生数量,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供指导,及时督促指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采用多种培养方式,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同时要加强人文关怀,关注研究生学业、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针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考试命题、中期考核、论文选题开题、学术规范训练等关键环节,《准则》也作出详细规定。

例如,研究生导师要合理指导研究生学习、科研与实习实践活动;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研究生分流退出建议。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在培养过程中,要按照培养方案和时间节点要求,指导研究生做好论文选题、开题、研究及撰写等工作;严格执行学位授予要求,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准则》要求研究生导师要以身作则,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训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

在经费使用管理上,导师要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按规定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确保研究生正当权益。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违反准则或被取消导师资格,直至清除出教师队伍。

准则如何落实?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指出,各地各培养单位要按照《准则》要求,依法依规建立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违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强化监督问责。

对违反准则的导师,培养单位要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视具体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直至清除出教师队伍等处理措施。

此外,教育部将把导师履行准则的情况纳入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双一流”监测指标体系中,对导师违反《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格限制招生计划、限制申请新增学位授权,情节严重的,将按程序取消相关学科的学位授权。

采写:南都记者 吴单 发自北京

  “十不得”具体内容

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

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

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

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

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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