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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立案到有罪判决,南山检察监督实践具有示范意义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10月25日        版次:GA02    作者:

“坏叔叔”将魔爪伸向儿童,案件从开始到结束要多久,从不立案到有罪判决又经历了什么?据《检察日报》报道,由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三起猥亵儿童案件,日前均获得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而这三起案件“本来是以治安处罚了结的”。

从不立案到有罪判决,逆转的不仅是个案刑事追诉流程的走向,更是被害人家属对司法监督与正义的观感与体验。“没有想到,检察官会主动给我打电话说要办理这个案件”,被害人家属的一句话,道出了惊喜与期盼。

尽管按刑诉法的设计,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表达异议的渠道,有复议和不经复议而要求检察院介入监督,更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在显然已经不抱希望的情况下,接到检察机关的介入通知,像极了近期热播剧《沉默的真相》里的情节,检察监督的主动而为从剧情走向现实生活,这令人欣慰。值得注意的是,此番南山区检察院对三起已经做不立案处理的猥亵儿童案紧追不放,个中细节不乏对检察监督的示范性实践。

首先,检察监督的积极有为,要立足于对案件线索获取渠道的主动拓宽与跟进查实。此番三件“不立案”案件的线索发掘,源自检察机关负责人与驻地民众的面对面交流。“部分猥亵未成年人案只进行治安处罚,没有刑事立案”,对这样简单获取的一句群众反馈,检察机关启动专题调查,对近期辖区公安机关受理的性侵、猥亵儿童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了集中排查和梳理,从而发现了三起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却不予立案只做治安处理的案件。

对性侵、猥亵未成年人等类型案件的专业洞察,当然是由于检察机关重视并逐一落实民众的线索反馈。猥亵儿童案件因为被害人情况的特殊性,使得案件证据的获取、固定都有相当难度,而具体办案机关、人员的责任心与畏难情绪事实上也并非孤例,检察机关在其中所应当扮演的角色,显而易见,对包括但不限于猥亵未成年人案件在内,一些在侦查阶段停止刑事追诉案件进行制度化的常态倒查、把关与梳理,可能具有超出具体工作机制本身的意义和能量,对多元检察职能的再发掘具有示范意义。

不仅如此,三起“失而复得”案件也印证了办案机关全面收集证据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未成年人作为被害方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心智、生理情况使得案情还原的难度在增加,而这一问题的另一面同样会让犯罪嫌疑人自以为有机可乘,用无心接触、偶然碰到作辩解。这就要求办案机关更注重物理证据的全面收集与彼此佐证,比如此次案件办理过程,就拉长证据获取时间线,调取案发前一段时间的监控,证实嫌疑人多次、主动猥亵不同女生的事实,而走出被动依赖口供的迷思。

有必要指出,不论是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在立案后因检察监督而不起诉,还是某些作不立案处理的案件被“回炉”,这看起来像是在找茬的司法行为,不仅在制度层面毫无违和感,而且正是积极有效的检察监督所本该有的模样。实际上,立案后的不起诉与对不立案的深究,在专业司法逻辑中从始至终具有统一性。

检察监督的积极作为在司法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检察职能的专业、高效发挥,使其完全有能力成为激活和再造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因素。盘活侦控审环节中的制约基因,无论是对前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督促,还是对后续乃至整体司法领域的全方位改革的策应,检察监督的积极探索都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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