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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公开听证案件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10月21日        版次:GA10    作者:刘嫚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实习生刘明 发自北京 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检察听证工作相关进展。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3件案件组织了听证会,地方三级检察院对16354件案件组织了听证会。其中,基层检察院14359件,占87.8%;省级检察院、市级检察院1995件,占12.2%。

组织听证案件中公开听证超八成

南都记者了解到,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检察听证可以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旨在以公开促公正。

发布会数据显示,在组织的听证会中,公开听证13970件,占85.4%,主要集中在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不公开听证2384件,占14.6%,主要集中在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从地域来看,云南、山东、贵州、上海、江苏等地开展检察听证的案件数居全国前列。北京、天津、上海、安徽、福建、重庆、贵州、宁夏等地已经实现了检察听证工作三级检察院全覆盖。其中,安徽在今年6月就已经实现了三级检察院“四大检察”全覆盖。

刑事申诉等案件可进行听证

发布会还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检察听证规定》),《检察听证规定》共4章23条,分总则、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程序和附则四个部分。

关于听证的范围,《检察听证规定》列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常见的听证案件类型。同时明确,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是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在程序上设置了“经检察长批准”的要求。

《检察听证规定》还明确,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员和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其中,听证员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人士。另外,还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检察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听证案件处理决定应如何作出?《检察听证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独立作出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值得一提的是,《检察听证规定》还区分了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处于侦查阶段的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对此解释,上述两种听证类型区别在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

《检察听证规定》还明确,人民检察院听证活动经费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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