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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修改“超生即开除”规定,还应想办法疏通现实障碍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10月04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近日,广西计生条例规定修改获通过并实施,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超生行为,将原条例中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这意味着,广西的计生条例删除了公职人员“超生即开除”的规定。据媒体统计,此前,广东、海南、宁夏等多地的计生条例均已删除公职人员“超生即开除”的规定。

多地修改公职人员“超生即开除”的规定,是基于生育政策发生战略性转变的大背景之下。近年来,由于我国人口结构的巨大变化,老龄化已成为必将面对的社会现实,而对人口红利消失的担忧亦成为学界焦点。

2016年1月1日,生育政策因应社会结构变化而进行了大幅调整——全面放开二孩。但由于观念改变、养育成本高等原因,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生育率偏低的情况仍未得到明显改变。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全国出生人口比2018年减少58万人,这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出生人口连续三年下降,甚至有人口专家提醒,目前我国生育率已处于“断崖”边缘。构建生育友好社会环境亦成为2019年两会热点议题,时下,各地均在讨论如何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配套措施。在二孩政策框架内鼓励生育,不仅是人口专家的建议,也已成为生育服务规定的方向。

计生条例等生育相关规定,本就是服务于生育政策的。在生育政策产生巨大变革的背景之下,作为计划生育时期严控生育威慑手段的历史遗留规定,对公职人员“超生即开除”显然已不合时宜,难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适应。适时而变,修改相关生育服务规定,是生育政策调整的必然要求。

广东作为领改革风气之先的地区,2018年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对其超生职工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超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然而,在该条例修改并实施后,一公职人员于2018年底因生育三胎被辞退,引发公众关注。2020年5月14日,针对此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2019年,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进行了审查研究,认为我国人口发展已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退”和其他一些严格控制措施、处罚处分等规定,虽有上位法的一定依据,但总的来看已经不适应、不符合党和国家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和方向,应当适时调整,建议有关方面研究启动修改完善工作。

由此,法律法规问题已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全面解释,同时在各地亦已修改相关计生条例的背景下,要让公职人员“超生即开除”真正成为过去,除了法规的修改,还需要扫除现实障碍。

该条例修改的现实障碍,最直接的就是个人的政策外生育对单位造成的连带负面影响。以往,为了严控生育,员工计生情况往往与单位计生奖励挂钩,一人超生全单位计生奖励都将受到影响,相关负责人甚至还可能因此而受罚。这样的“连坐”措施,在当年也许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实施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但在相关生育政策发生转折性变化的当下,却会成为政策更新的现实障碍。在上述公职人员因生三胎被辞退的案例中,其原供职单位回应时称,是由于其超生带来的“一系列衍生问题”,虽未明确“衍生问题”究竟为何,但也必须看到“衍生问题”与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背景下的高度相关性。

多地对公职人员不再“超生即开除”,是因应生育政策和时代变化的适时改变,必要且及时。为了让对滞后生育服务规定的改变能切实落地,除了法律法规的适时而变,还需要扫除现实障碍,令相关规定适应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与方向,为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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