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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药案“存疑不捕”:司法对证据的苛求是社会之福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8月01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闹得沸沸扬扬的深圳某男子在餐厅给女同伴“下药”事件,又有新进展。据深圳福田检方通报,鉴于本案的关键物证“水杯的药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证已灭失”等客观证据情况,对涉案嫌疑人做出存疑不捕的决定,并表示“案件尚未终结,侦查机关可以继续侦查,取得新的证据后,可以再次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一起几乎众目睽睽的“下药”举动,以及事后甚至有点众望所归的刑事追诉,最新的案件进展或许会让一些围观公众失望。但必须要明确,检察机关依据现有到案证据情况,所做出的不批捕决定,可以说足够理智,且秉持了应有的专业素养。特别是在已经有点“众人皆曰可杀”的社会氛围中,依然能够坚持围绕到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专业判断和独立审查,尤其难能可贵。

根据刑诉法对批准逮捕程序的设置,检方依法履行审查批准逮捕职权,对认为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不批捕并退回补充侦查,同时法定的退回补充侦查有明确的次数限制。如福田检方通报所言,本案尚未终结,侦查机关依然可以继续侦查,取得新的证据后,可以再次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更何况,是否逮捕也并非本案能否继续刑事追诉的必备条件,在刑事法治语境中,不光是办案机关也包括普通社会公众,都要逐步适应并习惯“羁押为例外,取保为常态”的审前强制措施实施原则,明白“逮捕与否和涉案人员最终的罪与非罪并无直接关联”的道理。

应当说,“下药”案存疑不捕的决定,给侦查机关后续的证据收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被害一方的证据获取、保存与固定而言,也是一次相对明确的提醒。可能不少人还记得,有媒体报道,本案案发时,餐厅服务员在第一时间替换掉下药水杯并提醒被害人的同时,还曾“将放入粉末的水杯拍照存证”,相对而言,此种警觉与证据意识在现有情况下已称得上难得。但据福田检方的通报,作为涉案关键证据的水杯,到案时“药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证已灭失”的结果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有拍照存证的意识,却为什么没有及时固定、保存关键证物?

虽说不能苛求,但也有必要对本案关键证据的灭失原因做深入调查,究竟是证据意识不足,还是有人刻意污染或破坏证物?包括证据灭失的具体时间,导致证据灭失的人员,也需要明确的查证。因为关键证据的灭失,可能对案件的侦查和追诉带来决定性的影响,应当说不仅是本案,也包括热播剧《隐秘的角落》中老警察到场后的教科书式操作,都在给公众进行着一堂“如何及时保存证据、保护现场”的法治教育课。

当然,关键证据灭失的损失或许可以通过其他证据的补正来弥补,这就需要侦查机关对案件进一步深入开展工作。而退一万步讲,如果本案的证据情况一直不甚理想,甚至在后续可能的起诉、审判环节,在司法对证据本来就应当严格审查的背景下,依然可能出现类似此刻难令公众满意的场景,社会更要保持充分的理性,尽快习惯并适应一些案件可能无法实现“众望所归”的情况。司法专业且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判断,唯事实和证据而不论其他,是运行良好的法治社会所应有的一种状态。

司法的专业和独立判断,以及对证据要求的严苛、对程序的执着一定是社会之福,唯其如此才能够倒逼办案行为的进一步规范,促使社会公众法治观念、证据意识的成长。“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类似此番下药案情况,全社会对不法行为的警觉以及严惩的应对,同样需要司法流程对证据的苛求,并由此推动公众形成保存和保护证据的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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