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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旁观者具有报案义务,恶行面前不需要“吃瓜群众”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7月30日        版次:GA02    作者:丰收

  来论

家暴行为在身边发生,或不能再袖手旁观。7月29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力度,除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的家暴行为有权劝阻外,还明确当受害人面临人身威胁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对家暴行为旁观者的报案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无疑是反家暴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反家庭暴力法》至今已实施了四年,取得了积极成效。全国妇联信访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妇联系统收到家暴投诉39371件,比2017年少了4700多件,降低11%;2019年家暴投诉为36002件,比2018年减少了3300件,降低8.4%。这是该法律实施后各方努力的结果。但每年家暴投诉量仍然在3万件以上,还有部分实际发生的家暴,因为受害者隐忍而没有投诉,自然无法进入统计数据。

广东《办法》规定,家暴行为旁观者有报案义务,这意味着今后面对家暴时,目击者不能再当“吃瓜群众”,而应该成为家暴的介入者。即反家暴从过去有限的力量参与,将变成动员更多人以更多方式参与。家暴因此也会从某些人眼中的“家务事”,变成人人可报案的“社会事”。当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反家暴行列,有望产生多种效应。

显然,目击者有义务报案可最大化保护家暴受害者。在现实中,有的受害者没有机会报案,有的不敢报案,这既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受害者的受伤害程度也可能加深。当目击者有义务报案,对施暴者是一种震慑,对受害者是有效保护。因为这解决了受害者无法报案、不敢报案甚至不想报案的问题。因此,家暴中受害人的受伤害程度和家暴投诉量等指标也有望降低。

同时,目击者有义务报案也能提升公安机关的介入效率和介入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这说明公安机关是制止家暴的最有效力量。但公安机关能否及时发现、制止家暴,还取决于报案因素。如果每起家暴的目击者都能报案,公安机关就有望第一时间出警并到达家暴现场。

现行法律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当“有权及时劝阻”之外还“有义务报案”,这对家暴目击者来说是一种考验,如果选择报案是履行法律义务、实现社会正义;但报案后会不会被受害者抱怨、被施暴者报复,也会有担忧。因为之前有这样的先例,即目击者介入家暴保护受害者后,结果夫妻关系和好后,均对介入者不太满意,认为是管闲事。

所以,目击家暴时勇于报案,要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意识,因为制止家暴、保护受害者,也关乎国家法治进步、社会文明。因为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文明社会都应该对暴力说“不”。同时,有关方面也要鼓励家暴目击者报案。怎么鼓励呢?首先,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其次,对贡献大的报案人进行一定奖励。其三,普及法律知识,让每个人都意识到报案是正义之举、法定义务,进而使阻止家暴成为公民自觉。

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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